範疇: 行政申訴
追討學費
為求資源增值,阿德報讀了一個由某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學位課程。按照規定,課程最快可在兩年內修畢,完成第一年後經過審核,方能進入第二年的撰寫論文及答辯階段,所需費用合共六萬八千元。
根據校方提供的招生簡章,第一年的學費為五萬元,第二年連論文答辯費用為一萬八千元,由於阿德是本澳居民,可得到20%的減免,所以繳交了第一年學費四萬元,後因未能通過審核而沒有進入第二年。
不久,阿德收到校方信函,通知他須補交學費六千四百元,阿德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於是向學校方面查詢。校方解釋該課程學費其實是五萬八千元,論文費一萬元,合共六萬八千元,扣除20%後便分別為四萬六千四百元和八千元。既然阿德不合資格撰寫論文,自然須補交「學費餘款」。阿德無法接受校方的解釋,堅拒付費,雙方呈膠著狀態。
廉署接到阿德的投訴後便進行分析,並對照了經正式程式核准的有關課程收費,得知校方指「學費及論文費分別為澳門幣四萬六千四百元和八千元」確屬正確,但校方考慮到學生在第一年繳付的學費金額著實不少,負擔不輕,因此從善意出發,容許學生在第二年才繳交本屬第一年學費的八千元,於是在招生簡章中將第一年學費寫為五萬元,第二年連論文答辯費的學費為一萬八千元,這樣便誤導了報讀者,以為第一年學費僅為五萬元,扣除20%後就是四萬元,從而導致這次爭端。
廉署認為,由於普通市民只能透過校方提供的招生簡章知悉學費及論文答辯費,而校方須對自己提供的訊息負責(除非當事人明知學費的正確金額,卻利用校方的疏忽出錯而借機少付費用),因此在本個案中校方不應追收投訴人第一年的學費餘額。另一方面,校方在制訂招生簡章或任何提供予報讀者的資訊時,亦應加倍注意訊息的表述是否有誤導成分,以免歷史重演。
對於廉署的意見,校方表示接納,不再向阿德追收上述學費餘額,且在印製資訊時亦會採用清晰的表述方式及字句,防止誤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