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追讨学费

範畴: 行政申诉

date-icon 发布:2003年12月01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追讨学费

    

为求资源增值,阿德报读了一个由某高等教育机构开办的学位课程。按照规定,课程最快可在两年内修毕,完成第一年后经过审核,方能进入第二年的撰写论文及答辩阶段,所需费用合共六万八千元。

 

根据校方提供的招生简章,第一年的学费为五万元,第二年连论文答辩费用为一万八千元,由于阿德是本澳居民,可得到20%的减免,所以缴交了第一年学费四万元,后因未能通过审核而没有进入第二年。

 

 不久,阿德收到校方信函,通知他须补交学费六千四百元,阿德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于是向学校方面查询。校方解释该课程学费其实是五万八千元,论文费一万元,合共六万八千元,扣除20%后便分别为四万六千四百元和八千元。既然阿德不合资格撰写论文,自然须补交「学费余款」。阿德无法接受校方的解释,坚拒付费,双方呈胶着状态。

 

廉署接到阿德的投诉后便进行分析,并对照了经正式程序核准的有关课程收费,得知校方指「学费及论文费分别为澳门币四万六千四百元和八千元」确属正确,但校方考虑到学生在第一年缴付的学费金额着实不少,负担不轻,因此从善意出发,容许学生在第二年才缴交本属第一年学费的八千元,于是在招生简章中将第一年学费写为五万元,第二年连论文答辩费的学费为一万八千元,这样便误导了报读者,以为第一年学费仅为五万元,扣除20%后就是四万元,从而导致这次争端。

 

廉署认为,由于普通市民只能透过校方提供的招生简章知悉学费及论文答辩费,而校方须对自己提供的讯息负责(除非当事人明知学费的正确金额,却利用校方的疏忽出错而借机少付费用),因此在本个案中校方不应追收投诉人第一年的学费余额。另一方面,校方在制订招生简章或任何提供予报读者的信息时,亦应加倍注意讯息的表述是否有误导成分,以免历史重演。

 

对于廉署的意见,校方表示接纳,不再向阿德追收上述学费余额,且在印制信息时亦会采用清晰的表述方式及字句,防止误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