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應徵條件
範疇: 行政申訴
發佈:2002年04月02日
公務人員的應徵條件
一大清早,在皇朝廣場十四樓廉政公署辦公室內,調查員小雯拿著一張報紙向同事阿章走去。
「阿章,你看看這段政府機構招聘人員的廣告。」
阿章看後眉頭一蹙,說:「這個機構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人員,但應徵者條件上寫著只要是中國籍或葡國籍人士就可以了,這裡有問題呀。」
小雯笑了一笑道:「果然難不倒你!」「你也很細心和負責呀,這麼快就發現問題了。」阿章誇讚小雯。
「職責所在嘛!當然要經常留意各種情況,主動出擊,不能老是等市民投訴才辦事呀。」小雯回應,「一看到這段招聘廣告時,我馬上就翻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中的相關條文,發現廣告中所列的應徵者條件並不符法律規定,這一項任職要件是回歸前的規定,現在已不適用了!」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7條,除非屬《基本法》規定的例外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這當然與回歸前的規定不同,如果仍沿用特區成立前的法律表述當然有問題了。
廉政公署對此怎樣處理呢?由於廣告已經刊登,故糾正必須及時。廉政公署人員馬上聯絡有關機構,透過非正式的途徑向該機構的負責人反映情。對方醒覺廣告內容有誤,亦接納了廉政公署的意見,迅速作出回應。第二天,阿章和小雯便發現報章上刊登的招聘廣告已作出了更正。
以往的「廉政園地」也介紹過,廉政公署的行政申訴局在處理個案時會靈活地因應不同情況而採取不同的方式。從經驗中得知,即時開立案卷不一定是最理想的辦法,尤其是該問題具有急切性的情況,以非正式的途徑處理會更奏效。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到,由於有關機構相當合作,所以只消一天時間便將問題解決了,這樣既可維持行政機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市民亦會因機構迅速糾正錯誤而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