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合理缺勤的疑惑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1年06月04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合理缺勤的疑惑

 

小強是在政府某部門擔任高級技術員,去年報讀了某大學的碩士學位課程。收到學校錄取通知書的他滿懷喜悅地去告訴局長宋生,順道打聽申請『免除上班』的事宜。小強心中盤算著“起碼每週可免除上班六個小時吧”。

 

當知道小強的來意後,宋生婉轉地說:“我很欣賞你的上進心,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通則)中第122條規範了『免除上班』之制度,我也愛莫能助!”。

 

不甘心的小強辯稱進修碩士可提高自己的學歷。宋生翻閱手上的《通則》,指著122條說:“公職人員要符合兩個條件才能享受『免除上班』,首先是修讀之課程授予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或語言能力水平比有關工作人員現時所擁有的更高,同時有關的工作人員能憑藉著修畢課程所取得的資格,得以晉升至較高職程”。

 

小強仍滿臉疑惑,宋生繼續解釋:“現時政府要求的最高學歷是學士學位,你已擁有學士學位,擔任高級技術員,即使修讀比現有水平高的碩士或博士課程,也不能藉此晉升至更高之職程,所以不符合申請『免除上班』的資格”。

 

小強很失望,低頭沈思。宋生又說:“你知道嗎,早前我已作出一個職務命令,讓修讀碩士或更高學歷的同事填交一份『參加課程及考試申請書』,便可申請在考試期間的合理缺勤,我看你可以照這個辦法去做呀”。

 

從局長辦公室出來後,小強既感到總算爭回了些少權益,但又察覺有點兒矛盾:為甚麼不批他免除上班來修讀課程,但考試時卻又可以申請合理缺勤呢?

 

帶著滿腦子疑問,小強致電負責行政申訴工作的廉政公署,希望問個明白。

 

廉政公署對小強的情況作了分析,認為不論是小強還是局長宋生都對《通則》中第122條的精神理解錯了。宋生不批准小強免除上班的申請,理由是對的,但他沒有理解到,既然小強不符合《通則》第122條規定申請免除上班去修讀課程,自然也不能獲得免除上班來參加相關的考試,因此小強的考試缺勤根本不可能視為合理缺勤。另一方面,該部門自行印製的『參加課程及考試申請書』也從未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政府公報上,顯然違反了《通則》第九條關於“印件”的規定。於是廉署向該部門發出勸喻,要求廢止有關的職務命令,同時不再採用違規的申請表格,勸喻獲得了該部門的接納。

 

無獨有偶,行政暨公職局因收到多個部門提出有關的疑問,亦關注公職人員修讀碩士課程而申請免除上班和合理缺勤的問題,並發出了通知,指出公職人員修讀碩士並不符合《通則》中第三章第七節“因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而缺勤”,以及第135條,即“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時因公認之公共利益而缺勤,得視為合理缺勤”的規定,故沒有享受『免除上班』的權利。如擬以任何理由缺勤,尤其是因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學術考察或參加考試者,可依照法例,通過申請年假、無薪假期、提前享受下一年度之年假或停薪留職等方法來取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