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合理缺勤的疑惑

範畴: 行政申诉

date-icon 发布:2001年06月04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合理缺勤的疑惑

 

小强是在政府某部门担任高级技术员,去年报读了某大学的硕士学位课程。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的他满怀喜悦地去告诉局长宋生,顺道打听申请『免除上班』的事宜。小强心中盘算着“起码每周可免除上班六个小时吧”。

 

当知道小强的来意后,宋生婉转地说:“我很欣赏你的上进心,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下称通则)中第122条规范了『免除上班』之制度,我也爱莫能助!”。

 

不甘心的小强辩称进修硕士可提高自己的学历。宋生翻阅手上的《通则》,指着122条说:“公职人员要符合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免除上班』,首先是修读之课程授予之学历资格、专业资格或语言能力水平比有关工作人员现时所拥有的更高,同时有关的工作人员能凭借着修毕课程所取得的资格,得以晋升至较高职程”。

 

小强仍满脸疑惑,宋生继续解释:“现时政府要求的最高学历是学士学位,你已拥有学士学位,担任高级技术员,即使修读比现有水平高的硕士或博士课程,也不能藉此晋升至更高之职程,所以不符合申请『免除上班』的资格”。

 

小强很失望,低头沉思。宋生又说:“你知道吗,早前我已作出一个职务命令,让修读硕士或更高学历的同事填交一份『参加课程及考试申请书』,便可申请在考试期间的合理缺勤,我看你可以照这个办法去做呀”。

 

从局长办公室出来后,小强既感到总算争回了些少权益,但又察觉有点儿矛盾:为甚么不批他免除上班来修读课程,但考试时却又可以申请合理缺勤呢?

 

带着满脑子疑问,小强致电负责行政申诉工作的廉政公署,希望问个明白。

 

廉政公署对小强的情况作了分析,认为不论是小强还是局长宋生都对《通则》中第122条的精神理解错了。宋生不批准小强免除上班的申请,理由是对的,但他没有理解到,既然小强不符合《通则》第122条规定申请免除上班去修读课程,自然也不能获得免除上班来参加相关的考试,因此小强的考试缺勤根本不可能视为合理缺勤。另一方面,该部门自行印制的『参加课程及考试申请书』也从未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刊登于政府公报上,显然违反了《通则》第九条关于“印件”的规定。于是廉署向该部门发出劝喻,要求废止有关的职务命令,同时不再采用违规的申请表格,劝喻获得了该部门的接纳。

 

无独有偶,行政暨公职局因收到多个部门提出有关的疑问,亦关注公职人员修读硕士课程而申请免除上班和合理缺勤的问题,并发出了通知,指出公职人员修读硕士并不符合《通则》中第三章第七节“因学术、专业及语言培训而缺勤”,以及第135条,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因公认之公共利益而缺勤,得视为合理缺勤”的规定,故没有享受『免除上班』的权利。如拟以任何理由缺勤,尤其是因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进行学术考察或参加考试者,可依照法例,通过申请年假、无薪假期、提前享受下一年度之年假或停薪留职等方法来取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