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何必當初

範疇: 反貪

date-icon 發佈:2006年05月15日

何必當初

何必當初

 

某天下午,澳門國際機場入境大堂一陣騷動,原來移民警在檢查一名離開了澳門逾十年的入境人士的證件後,不動聲色通知上級。沒多久,還出現了多名警員,將他帶離現場。在場的其他過境人士見狀都議論紛紛:「難道是通緝犯?」。

 

這人的確是一名被通緝者,他名叫駱基禮,本是前財政司稅務法庭的一名高級職員,十多年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對多名建築商人進行詐騙,訛稱可作中間人,安排以低價購買一幅因拖欠稅款而被查封並等待拍賣的土地,幾名建築商信以為真,向他支付合共約2千4百萬元,駱某串同其他人成功將有關支現套現。

 

後來事件經當年的反貪公署調查揭發,駱基禮畏罪潛逃,1999年,法院在被告缺席審訊的情況下,裁定駱某公務上之侵占及詐騙罪名成立,判監十五年,另加罰金六千八百元;多年來警方一直在追緝他歸案。

 

事隔十多年後,澳門亦已回歸,駱基禮一心以為事過境遷,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已過,才會大膽子回來,但他萬萬想不到結果是自投法網,被逮個正。

 

初級法院於2006年初就該宗案件作出重審,判處駱某7項公務上之侵佔及5項詐騙等罪名成立,鑒於現行刑法相對於1999年首次宣判時已作出修訂,故法官按現行刑法判駱某監禁十年,並須向幾名被騙的建築商歸還逾一千萬元的被騙款項和利息,以及支付法院訴訟費用。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該以身作則,知法守法。澳門是法治的地方,任何人觸犯法律都必然受到刑罰,若心存僥倖,以為在作案後逃之夭夭便可逍遙法外,可說是痴心妄想,因為執法部門會透過各種渠道,包括跨境協查,全力緝捕犯罪者歸案,以正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