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反貪
偽造文件
莎拉在一公共部門接待處工作,某天,她接到朋友碧琪的電話,說有要事找她,約她下班後在一家飲食店見面。
碧琪開門見山地對莎拉說:「妳部門最近招標購買多套先進的電子監測儀器,我丈夫的公司也在被邀『落標』之列。但他一時大意,錯過了在今天截止時限前遞交標書!」
這時莎拉才記起,當天曾為採購部門接收多份標書,而截標時間是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而其印象中的確有公司並未遞交標書。
碧琪續說:「莎拉,其實我們的標書已經準備妥當,就是我手中這份,只是我丈夫誤了日期而已。只要妳幫忙帶回部門,記錄截標時間前收到即可。我們公司提供的設備是最新、最佳的,而且報價肯定最低,對妳的部門只有百利而無一害。不過舉手之勞而已,幫幫老朋友吧!」
莎拉知道偽造收件記錄就會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為了遵紀守法,於是堅決地拒絕了碧琪的要求。
其實,日前檢察機關以偽造文件罪正式起訴了兩名公務員。其中一名公務員涉嫌偽造樓宇租賃合同和租單,騙取政府房屋津貼達12年之久,領受超過澳門幣13萬元的房屋津貼。另一名公務員則涉嫌偽造兼職的證明文件,在未獲上級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部門公函用紙繕寫有關『證明』,且冒充上級簽名,並加蓋印章,藉此讓私人公司接納其兼任職務。兩人都正面臨法律制裁。
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等,均屬觸犯刑法典第246條所述之『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