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第4宗05年立法會賄選案7被告罪成被判刑

範疇: 反貪工作 廉潔選舉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7年03月27日

初級法院今日(3月27日)審結第4宗涉及2005年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案,案中原有22名被告,但由於其中2名被告在未能獲得通知下缺席審訊,故合議庭已宣告將該兩名被告獨立於2007年5月21日另作審理。

本次審理的20名被告中,最關鍵的7名被告均被判罪名成立,其餘罪名不成立。其中澳門福州三山(十邑)同鄉會的領導層第1被告吳林(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澳門民聯協進會」第三候選人)、第2被告孫仁坤、第3被告許楓卿被判4年徒刑,不獲緩刑;第4被告林永康被判1年9個月徒刑,不獲緩刑;第15被告黃偉興、第16被告吳月婷及第20被告王明德被判9個月徒刑,緩刑2年。合議庭法官於庭上指出,由於賄選行為嚴重影響到立法會的公正形象,為著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保障法律的有效性並維持市民對社會秩序的信心,故此有關人士的犯罪行為應受嚴厲譴責。

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聽取了證人證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裁定有關7名被告賄選行為罪名成立。基於第1被告吳林、第2被告孫仁坤、第3被告許楓卿是本案的主腦人物,所以均被判處1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選民證留置罪及1項以教唆犯方式觸犯的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選罪,由於有關行為以社團方式得以實施,故符合法例規定的加重情節,兩罪併罰判處合共4年實際徒刑,並終止政治權利5年。第4被告林永康主要協助第3被告許楓卿收集及整理選民證資料,故被判處1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選民證留置罪,刑期1年9個月,並終止政治權利5年。以上第1至第4名被告均缺席審訊及宣判。

至於第15被告黃偉興、第16被告吳月婷及第20被告王明德將選民證正本交予他人的行為均被判處觸犯1項選民證留置罪,刑期9個月,緩刑2年。

案情指廉政公署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前夕,接獲了多名人士舉報,指有人非法留置選民證。廉政公署遂根據舉報所指搜集證據,其後發現一個以澳門福州三山(十邑)同鄉會名義進行收集選民證、副本或選民證號碼的涉嫌犯罪集團,該集團透過同鄉會會長吳林(當時已成為第18組「澳門民聯協進會」第三候選人參選立法會選舉)、理事長孫仁坤、常務副理事長許楓卿及婦女部長葉麗珍等人有組織性地策劃以同鄉會出資,先以餅卡作為每張選民證的登記及預付利益,再在確定選舉組別後給予每張選票澳門幣300至500元作酬勞,預計要拉攏1,000票。有關人士涉嫌以利益引誘他人交出選民證並將之留置,最終目的為控制他人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時之投票意向。

廉政公署經過迅速搜證,發現同鄉會收集選民證的方法採用層層分工模式,各層有獨立中間人各自收集選民證,所有證件最終均上呈同鄉會主腦集團集中處理。本案被揭發時,收集選民證行動已發展至第5層,有向第6層發展的趨勢。

廉政公署於2005年7月採取突擊搜查行動,先後在許楓卿所經營的旅遊公司及上述同鄉會會址等地點搜出多張選民證正本、大量選民證登記資料、餠卡、以同鄉會名義購買的900張餅卡收據及其他與選舉活動有關的資料。廉政公署其後根據資料傳召過百名人士,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庭審期間,22名被吿中祇有7女1男出庭受審,但他們俱拒絕答辯。7名出庭作證的人士中,現職狗場售票員的許鴻偉稱選舉前,從沒與第3被告許楓卿接觸、沒有受他人指示投票予任何組別、更沒有被指示如何回應廉署人員的調查。檢察官其後向合議庭作出起訴申請,基於許鴻偉於庭上完全推翻當時曾向廉政公署及刑事起訴法庭陳述的口供,故此其行為已觸犯了一項《刑法典》所規定的作虛假證言罪,有關行為可被判處最高5年徒刑。法庭已批准檢察官所作申請,並將由檢察院另立卷宗作處理。

被告 姓名 姓別 年齡 現職 罪名 刑罰
1 吳林 44 商人 1項留置選民證罪及1項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分別被判處2年3個月徒刑及
2年9個月徒刑,
兩罪併罰判處4年徒刑
終止政治權利5年
2 孫仁坤 63 商人 1項留置選民證罪及1項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分別被判處2年3個月徒刑及
2年9個月徒刑,
兩罪併罰判處4年徒刑
終止政治權利5年
3 許楓卿 45 商人 1項留置選民證罪及1項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分別被判處2年3個月徒刑及
2年9個月徒刑,
兩罪併罰判處4年徒刑
終止政治權利5年
4 林永康 39 旅行社會計 留置選民證罪 判處1年9個月徒刑
終止政治權利5年
5 葉麗珍 47 保險公司高級經理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6 林佩儀 48 保險公司經理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7 許楓群 42 商人 留置選民證罪及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罪名不成立
8 鄭家寧 45 鐘錶行售貨員 留置選民證罪及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罪名不成立
9 袁昇平 42 裝修工人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10 王寶安 52 地產經紀 留置選民證罪及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罪名不成立
11 潘麗儀 57 家庭主婦 留置選民證罪及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 罪名不成立
12 潘麗娟 53 家庭主婦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13 區慧玲 53 家庭主婦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14 葉偉萍 50 清潔工人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15 黃偉興 45 裝修工人 留置選民證罪 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2年
終止政治權利3年
16 吳月婷 46 清潔工人 留置選民證罪 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2年
終止政治權利3年
17 陳仲富 37 水電工人 押後審理  
18 黃倫 54 物業管理員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19 董美萍 53 鐘錶行售貨員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
20 王明德 65 無業 留置選民證罪 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2年
終止政治權利3年
21 Batalha Sou Maria Assunta 62 地產經紀 押後審理  
22 陳卓濱 56 貨車司機 留置選民證罪 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