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初級法院合議庭判決一宗由廉政公署偵辦的詐騙案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1年10月31日

今日(10月31日)下午,初級法院合議庭對一宗由廉政公署調查的詐騙案進行判決,被告戴彩燕被法庭判入獄2年3個月,緩刑2年,另賠償受害人澳門幣2萬2千元。

被告戴彩燕原為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的寫字樓職員,被告因任職機構舉辦課程關係而認識了案中受害人。1999 年6月被告向該中心一名課程學員聲稱可介紹入職政府部門,但需繳付手續費澳門幣4萬5千元。受害人信以為真而在同年6月交給被告澳門幣1萬2千元,其後被 告續於同年10月再次收取受害人澳門幣1萬元,事件中被告曾寫下欠款收據。事實上被告以介紹他人進入公職為名實行詐騙。同年12月被告因其他案件離職並離 開澳門,此後失去縱跡。

案件經廉政公署調查後移送檢察院,今日法庭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