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私营部门防贪
星期天,林伯一家相约好友荣叔到酒楼品茗聚旧。席间,荣叔大赞这间酒楼的食物质量高。
林伯和应:「对呀!我尤其满意这里服务员的态度,所以我们家才光顾了十几年,跟部长和侍应还很熟呢!」
「怪不得我们一坐下,邻桌只有一碟餐前小吃,我们却有两碟,外面那么多人轮候,我们只等了一会儿便可以入座,原来你们是这里的『老主顾』,有特别的『礼遇』。」荣叔恍然大悟。
「还不止呢!我们在这里饮茶吃饭,不但免茶芥,更有折扣优惠!当然,他们这样殷勤接待,我有时也会多付小费作回报。」林伯解释。
听到『小费』、『回报』等字眼,触动了一向遵纪守法的荣叔敏感的神 经,于是煞有介事地问:「林伯,你不要怪我多事,我知道澳门已有针对监管私营机构贿赂行为的法律,侍应对我们这样特别『礼遇』,你结帐时又多给小费,会否 被人怀疑们我们是『利益交换』,随时会触犯行贿受贿罪的呀?」
经他这样一问,林伯一下子也摸不着头脑,难道自己真的误堕法网了吗?
「你们毋须过份担心!」看到爸爸一脸狐疑,林伯儿子梓聪急忙解释:「其实你们说的是《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已于3月1日生效。我上周参加了公司与廉政公署合办的座谈会,会上有同事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根据廉署人员介绍,构成违法关键,是要看有没有给付非法利益,而目的是要他不按规矩办事。」
梓聪续说:「廉署人员还解释,私营部门往往各有营商策略,雇主可能 容许员工优先接待熟客,赋予免茶芥的职权,甚至向熟客提供较多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侍应并没有违反工作规矩,那么即使他收受客人小费,也不会触犯受贿 罪。另一方面,如茶客给小费,如非旨在换取侍应违反工作规矩的对待,亦不会构成行贿。」
听过梓聪的解释,荣叔与林伯不仅消除了疑虑,也加深了两人对私人领域反贪法律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