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处是吾家
範畴: 行政申诉
发布:2001年01月15日
何处是吾家
澳门与珠海两地毗连,人员往返频繁,澳人在大陆遗失证件的事时有发生。通常事主会到公安局报失,领取一临时通行证即可回澳。然而,曾有一名澳门居民在珠海遗失了身份证及回乡证,虽然得到当地公安局发给他通行证,但他仍得在拱北关度宿一宵。但麻烦并非来自拱北口岸,而是澳门……
一九九九年七月,A君与太太从澳门进入珠海后,他的钱包被盗,遗失了澳门身份证及回乡证,祇能在珠海过夜。A君翌日即向公安局报失,并领取了一次性的通行证。下午他顺利通过拱北关,但于四时半左右进入澳门时遭拒绝。警员解释当时无法向身份证明司(现称身份证明局)确定其身份,故要求他返回大陆,次日再尝试过关。A君家人遂带来他的身份证与回乡证影印本及具名的物业契约以资作证,但警员不接受这类数据,仍旧拒绝放行。
在关闸检查站久等了六个小时的他,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既进不了澳门,又无证件返回大陆,晚上如何度过?他要求在关闸检查站内借宿,但又遭拒绝,真是进退两难。最后,A君会同家人在闭关前重返拱北关,经解释后获准在检查站内留宿,在翌日上午九时前离去即可。请留意,A君没有有效的证件让他第二次离境,也没有大陆的常居住所,但拱北关却确认其权利,让他度宿。
翌日上午九时A君再次入境,澳方人员用了三个小时为他收集指模与身份证明司核对后,终于在中午十二时让A君入境。
事后当事人随即投诉。经廉政公署调查该案后,得出的结论是澳门检查站当值人员一方面欠缺效率,因为事发于下午的办公时间,故有关人员应联络身份证明司,以便实时确认A君的身分。另一方面,即使行政或技术上存在客观困难,未能实时核实,亦不应深夜把无援者拒之于边界三不管地区,忽略了对人权的基本尊重。
行政当局的行为应特别尊重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益。例如,事发于回归前,按《葡萄牙宪法》第44条第2款规定(透过《澳门组织章程》适用于澳门地区):「任何人有移民国外,以及出国与回国之权利。」而回归后,《基本法》第三章亦有相关的规定。故此,有关人员在处理上述情况时,应尽快联络相关部门,确认A君的身份,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善如流,警方出入境事务厅事后即与身份证明局联网,提供二十四小时查核居民身分的功能,避免A君的遭遇历史重演。同时对A君因此而造成之不便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