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本澳首宗被审讯的贿选案12被告罪成

範畴: 反贪工作 廉洁选举 发布方式: 新闻稿

date-icon 发布:2006年11月08日

本澳首宗被审讯的贿选案件今日(2006年11月8日)於初级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案中关键人物第一被告萧鸿伟及第二被告锺伟俊均被判处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分别被处1年6个月及1年4个月的即时监禁徒刑,不得缓刑。其馀10名被告分别被判留置选民证罪或提供选民证罪名成立,各被判处1年至2年的徒刑或须缴纳澳门币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罚金。

案件发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获市民投诉,指一名戴姓人士协助立法会参选者「买票」,只要向其交付选民证,便可因此获得澳门币500元酬金,但须於立法会选举日投票给某指定人士。

廉政公署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及部署,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采取一连串大规模行动,在新口岸一餐厅内将正在收集他人选民证及发放金钱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环一游戏机中心拘捕第二被告锺伟俊等被告,并在锺身上搜出数张属於他人的选民证。廉政公署於调查过程中,得悉案中主脑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萧鸿伟,萧为了控制选民的投票意向,透过朋友第二被告锺伟俊,向他人以澳门币500元「买票」,目的为有意参选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同年6月侦查完成并移送检察院。

法院於今年10月18日展开聆讯,除首两名被告外,其馀被告均於庭上承认曾收取利益而提供或收集选民证,部分人士更承认收取贿款后,将依指示投票给参选的「金龙老细B哥」,及后在法官追问下,有被告知道「B哥」即为陈明金。审判期间,法官及检察官多次质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之作供不合逻辑,未能证明各种因果关系,法庭难以采信。

首两名被告否认有关控诉书内容,首被告萧鸿伟向法庭承认曾向第二被告锺伟俊要求收集选民证,但目的只是为了拉票及鼓励选民投票予福建籍的候选人,但没有为了收集选民证而「买票」,至於给予第二被告金钱则属朋友间的借贷关系。

第二被告锺伟俊向法庭表示自己一厢情愿,以为只要为第一被告收集到选民证便可获得报酬,所以便利用其借予自己的数千元进行「买票」。庭审时法官及检察官均质疑第二被告推翻了侦查期间於廉政公署及检察院所录取之口供,而将过错责任全部自己承担之动机,第二被告则辩称只因当时过度惊慌,所以才编造谎言。

合议庭法官於宣判时指出,经过庭审时听取所有被告、廉政公署调查员及其他证人所言,结合分析卷宗内的书证资料后,认定第一及第二被告虽然否认检察院控诉书所指内容,但法庭仍能确认控诉书内容所指属实。至於其馀被告於庭上均毫无保留地承认有关指控。法庭经考虑所有被告的故意性、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悔意、过往刑事纪录,结合坦白从宽的审讯原则后作出判决。

合议庭认为众被告的犯罪行为不单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平稳定,而且对立法会选举的公正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保护市民对特区政府的管治信心,众被告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

合议庭认为第一及第二名被告的故意犯罪性极高,必须被判处剥夺自由之刑罚,至於其馀被告被判处徒刑暂缓或罚款等已经足以实现刑事处罚之目的。

合议庭法官宣读12名被告之刑罚如下:

第一被告萧鸿伟(25岁,地产经纪):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判处1年6个月徒刑,不获缓刑;

第二被告锺伟俊(22岁,矿泉水送货员):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判处1年4个月徒刑,不获缓刑;

第三被告戴祖炫(18岁,赌场侍应):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缓刑4年;3个月内须赔偿澳门币10,000元;

第四被告陆振峰(20岁,高三准毕业生):留置选民证及提供选民证2项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判处1年9个月徒刑,缓刑3年;3个月内须赔偿澳门币5,000元;

第五被告古健龙(18岁,赌场庄荷):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判处1年徒刑,缓刑3年;3个月内须赔偿澳门币5,000元;缓刑期间不但要守行为,更要定期接受社会重返厅及法官监督改善进度;

第六被告黄世雄(57岁,装修工人)、第七被告李荣发(51岁,装修工人)、第八被告何泽彬(19岁,酒店行李员)、第九被告林佩玲(女,47岁,赌场侍应)及第十一被告黄卓杰(19岁,赌场庄荷):提供选民证罪名成立,5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120日,每日以100元计算,即合共澳门币12,000元,期限内未能缴交罚金则须入狱80日;

第十被告郭司盈(女,19岁,高三准毕业生)及第十二被告关武强(22岁,大学生,曾因交通事故伤人罪名成立而留有案底):提供选民证罪名成立,2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120日,每日以60元计算,即合共澳门币7,200元,期限内未能缴交罚金则须入狱80日;

第一被告缺席宣判。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於宣判后即时向法庭提出上诉请求,法庭勒令被告於候审期间必须先缴交澳门币5,000元担保金,期间禁止离境,另须立即向法院交出所有旅游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