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 尽责履行
发布:2025年08月18日
廉政公署在处理一宗投诉个案中,发现治安警察局于2014年曾调整旧有交通违例“告票”式样(下称“告票”),2014年版“告票”正面只保留“实况笔录”的法律用语,并删去原有的“控诉书”选项,但背页仍继续同时印有“控诉书(行政违法)”及“实况笔录(轻微违反)”的相关注意事项。
廉署指出,自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下称《道路交通法》)生效后,除部分对交通安全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继续保留轻微违反的性质外,大部分交通违例行为已转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对构成轻微违反的交通违例行为,执法人员在作出笔录后,违法者如在指定期限内不自愿缴付罚金,卷宗将移交法院审理;而对构成行政违法的交通违例行为,执法人员发出“控诉书”后,违法者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或自愿缴付罚款。在权限实体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后,违法者如不在指定期限内缴付罚款,则按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事实上,在交通违例行政处罚程序中,《道路交通法》赋权执法人员在法定情况下可立即编制“控诉书”,对交通违例行政违法行为即时作出检控,目的在于加快检控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然而,“实况笔录”本义上只是叙述性文件,仅限于叙述所发生的事情。在面对交通违例行政违法行为时,倘若执法人员只发出以“实况笔录”为名的“告票”,而非“控诉书”,在程序上便不能达致即时检控的效果。
此外,2014年版“告票”的正面只有“实况笔录”的法律用语,即使“告票”背页同时印有适用于轻微违反及行政违法的两套不同的辩护程序,一般巿民亦难以区分其被检控的交通违例行为应适用轻微违反抑或行政违法的处罚程序,从而错过倘有的辩护时机。
廉署经分析后认为,上述2014年版的“告票”存在法律用语不当及通知不足的问题。治安警察局在听取廉署的意见后已即时检视2014年版“告票”的内容,并已于2025年4月全面使用新版含有“控诉书”及“实况笔录”两个选项的交通违例“告票”,让警员于检控行政违法行为时可勾选“控诉书”及“罚款”,而于检控轻微违反行为时可勾选“实况笔录”及“罚金”,并已更新“告票”背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