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公务员操守
菁菁在报章上看到「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想了解一般伪造文件罪与公务员所实施的伪造罪有何分别,遂向I博士请教。I博士一一向她解答。
I博士:要了解两者分别,先让我解释「伪造文件罪」的规定:根据《刑法典》第244条,伪造文件罪是指任何人意图令他人或本地区有所损失,又或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件,当中包括制造虚假文件,伪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滥用他人之签名以制作虚假文件;或使法律上重要事实,不实登载于文件上;或使用由他人制造、伪造或更改以上两项所指之文件,均构成伪造文件罪,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菁菁:嗯,那么如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作出以上行为便会构成「公务员所实施的伪造罪」,对吗?
I博士:没错!这就是《刑法典》第246条的,「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另外,该条还规定,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若在法律赋予公信之文件中略去不提该文件拟证明或认证的事实,不遵守法定手续,将行为或文件加插于官方之函件登记册、记录或簿册内,都属触犯「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
菁菁:就好像早前廉署侦破的一宗劳工督察索贿案中的情况?
I博士:是的,涉案督察在针对某公司的一次巡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外地雇员涉嫌「过界」工作,以及公司东主没有按规定向外地雇员支付住宿津贴,遂向公司东主索贿以助解决公司的违规问题,但被公司东主拒绝。在索贿失败后,为了隐瞒及平息事件,该名督察便主动在巡查报告中略去不提公司的违规事实,还隐藏了多份能显示该公司存在违规事实的文件,该名督察的行为除触犯受贿罪外,还涉嫌触犯 「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
菁菁:公务员实施的伪造或使用虚假文件罪,无论起刑点还是最高刑期均高于一般的伪造文件罪。公务员真要警惕自己,绝不能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