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廉洁选举
今年9月17日澳门将举行第六届立法会选举,作为“首投族”的敏儿,想对选举法律规定有更多了解,故特意向“廉政园地”的I博士请教。
敏儿:I博士,常听廉署的宣传,要支持廉洁选举,拒绝贿选,其实贿选的定义是甚么?
I博士:按照《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以影响他人的投票意向,即属贿选。简单来说,以利益交换选票,便是贿选。
敏儿:即是如果有人向我提供金钱利益,要我投某人一票,就属贿选了。那么如果对方向我提供其他“着数”又如何?
I博士:任何利益都可成为贿选利益,包括财物、服务、旅游、饮食招待、工作职位、福利等等,只要提供利益的目的是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以促使其投票予某候选人或组别,便属违法。
敏儿:选民真要提高警觉!那么贿选中的行贿方和受贿方是否都有罪?
I博士:是的,贿选是严重罪行,行贿者和受贿者最高可分别被科处8年及3年徒刑,而且不得缓刑,所以千万别以身试法!
市民如果遇到贿选或其他选举违法行为,可以透过由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与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统一投诉热线 2899 7733、网上投诉平台www.ecomplaint2017.gov.mo或亲临廉政公署等途径作出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