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05年立法会选举贿选案14人罪成

範畴: 反贪工作 廉洁选举 发布方式: 新闻稿

date-icon 发布:2006年12月15日

就2005年立法会选举的案件,审判仍在继续。初级法院今日(12月15日)审结一宗去年立法会选举涉及第18组的贿选案,案中共有18名被告,14名被判罪名成立,其馀罪名不成立。其中关键人物第1被告梁锐生被判2年6个月徒刑,第2被告高惠文及其妻子第3被告郭玉瑜同被处2年徒刑;另外第4被告冯帛强、第8被告李丽萍、第9被告连建豪同被判处9个月徒刑,第5被告郭满华则被判处 1年3个月徒刑,其馀7名被告刘倩如、李坚强、何家祺、方华、邝远彬、陈亚灿、梁坤明各被判处180日至300日罚金不等。合议庭法官於庭上指出,由於贿选罪行严重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故此有关判处的徒刑和罚金不准以缓刑代替

合议庭法官宣判时指出,经过庭审时听取了所有被告、证人与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及其他证人所言,结合分析卷宗内的书证资料、扣押物证后,合议庭法官表示,在庭上透过廉署人员清楚、客观的述,认定第1至第5被告为实施共犯,并以既遂形式的行为犯罪,法庭确认他们触犯有关贿选罪和留置选民证罪;另一方面,有7名被告完全承认有关被指控的事实,有助查明事实的真相,并已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悔意,故此合议庭法官根据有关法例,予以减轻情节处理。合议庭法官表示,由於第1至第4被告透过「本地工人权益会」进行贿选活动,故此上述4人须被终止政治权利4年。

各被告刑罚如下:

第1被告梁锐生,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2年6个月徒刑,终止政治权利4年;

第2被告高惠文,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终止政治权利4年;

第3被告郭玉瑜,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终止政治权利4年;

第4被告冯帛强,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9个月徒刑,终止政治权利4年;

第5被告郭满华,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年3个月徒刑;

第6被告刘倩如,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8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18,000元;

第7被告李坚强,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8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18,000元;

第8被告李丽萍,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9个月徒刑;

第9被告连建豪,贿选罪及留置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9个月徒刑;

第10被告何家祺,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8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1被告方华,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8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2被告邝远彬,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18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60元,合共10,800元;

第13被告陈亚灿,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24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24,000元;

第14被告陈少元,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不成立;

第15被告叶美容,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不成立;

第16被告吴小全,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不成立;

第17被告程女上,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不成立;

第18被告梁坤明,贿选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罪名成立,判处300日罚金,每日澳门币100元,合共30,000元。

廉署人员在庭审时详述蒐证的来龙去脉。去年9月,廉署接获投诉,指一名叫「肥婆」的水客向相熟水客以500元收买每张选民证,「肥婆」言明交出选民证者,选举当天要投票予第18组。於是廉署人员向「肥婆」即案中第3被告郭玉瑜展开调查。调查期间,廉署人员还发现有人有组织性地以工会名义,透过会员以每票500元,收集及留置他人选民证,企图「买票」影响立法会选举,并要求收钱者支持第18组候选人,在投票当日由专车接送投票。

首次聆讯时,只有第5被告郭满华拒絶答辩,而主审法官罕有地以分开听证方式听取其馀被告的证言,多名被吿在庭上承认因贪念提供选民证,案中关键人物第1被告梁锐生在庭上解释,因第18组候选人陈明金在1994年经济低迷时曾协助不少澳门人赴台湾工作,为报其恩惠及望有一名闽南人跻身立法会,於是以「本地工人权益会」理事长的名义,在会内公开呼吁会员支持第18组;另外在第1被告住所搜获他人的8张选民证和过万元现金,被告解释选民证全为会员自愿交托他保管,被告是在自愿和无利益前提下,以现金向他人收集选民证;次名被告高惠文在庭上承认有收集6张他人选民证,但没有金钱利益,由於高的证言与在廉署和检察院所言不符,故法官宣读了其被捕后在廉署及检察院作所口供;第3被告郭玉瑜在庭上解释,为协助自己及多名水客找清洁工作,故向权益会理事长梁锐生提供选民证。

合议庭作出宣判后,其中第1、2、3、4、5、8、9被告即时提出上诉,另外第11、14被告缺席听取宣判。

各被告之罪名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