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3年1月21日公佈的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2003年7月28日公佈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一條規定,以下兩類人士負有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義務:
第一類 | 公共職位據位人 | |
- | 行政長官; | |
- | 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 | |
- | 立法會議員; | |
- | 司法官員; | |
- | 行政會成員; | |
- | 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 |
- | 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 |
- |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 | |
- | 其他等同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尤其是辦公室主任及顧問。 | |
第二類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的人員 | |
- | 確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務員; | |
- | 臨時委任或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務人員; | |
- | 以合同聘用且具有從屬關係的人員1; | |
- | 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或軍事化人員; | |
- | 海關人員。 | |
此外,上述法律亦規定公開下列人士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 | ||
- | 行政長官; | |
- | 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 | |
- | 立法會議員; | |
- | 司法官員; | |
- | 行政會成員; | |
- | 辦公室主任; | |
- | 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 |
- | 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 |
註1 : | 包括以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如屬以包工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聘用,但事實上存在從屬關係者,亦視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 | 申報人須使用法定的申報表格,表格由四部分組成,如有需要,可使用名為“補充欄目”的表格或附加文件填寫第二至第四部分的資料。 |
- | 申報表格可從廉政公署互聯網(www.ccac.org.mo)下載,亦可向所屬部門或機構免費索取。封套由申報人所屬或所任職的部門或機構3免費提供,但僅限一套。如因申報人錯誤填寫或其他原因而額外需要任何封套,則須由申報人自行購買。 |
- | 由於申報人的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4 (以下簡稱“配偶”)須履行提供資料的合作義務,相關的部門或機構也有義務透過申報人向其免費提供第一及第二部分的申報表格及封套,但僅限一套。 |
註3: | 或其輔助部門,又或其開始任職、任職或終止職務的實體或部門上司。 |
註4: | “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須為年滿18歲的非已婚人士,並與申報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至少兩年(參閱《民法典》第1471條及第1472條)。 |
夫妻同時須作申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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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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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申報 |
獨立申報有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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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寫一份申報書: |
在提交申報書時,申報人向負責接收申報書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表示其亦須履行“配偶提供資料義務”,工作人員便會安排申報人自行將申報書影印,申報書的正本在密封後會編入申報人的個人卷宗內,而影印本亦同時密封並放入其配偶的個人卷宗內。即使任一方取閱其個人卷宗,亦無權取閱另一方的資料。 | |
- | 填寫兩份申報書: |
申報人既提交一份完整申報書,以編入其個人卷宗內,同時亦提交以履行“配偶提供資料義務”身份填寫的申報書第一及第二部分,以存放於其配偶的個人卷宗內。﹙參看以履行“配偶提供資料義務”身份填寫申報書的方式﹚ |
夫妻僅一方須申報,另一方尚未須申報 | ![]() |
不論聯名申報或獨立申報,尚未須申報的一方可選擇: | ||
(1) | 以申報人身份順帶作出更新申報; | |
(2) | 以履行“配偶提供資料義務”身份提供資料﹙參看以履行“配偶提供資料義務”身份填寫申報書的方式﹚。 | |
◆ | 以“申報人”身份順帶作出更新申報有甚麼好處 ? | |
最大的好處是會產生更新申報書的效果。如日後須再次作“五年更新申報”,有關期間便自本次更新日開始計算。 |
1. | 填寫申報書前,請詳細閱讀填寫指引。 |
2. | 填報資料時請用端正字體書寫,在填報金額時必須註明為澳門幣或其他貨幣。 |
3. | 如使用表格的電子版本,可直接在電腦上輸入申報資料。 |
4. | 申報人須在申報書第二部分每頁上簡簽。 |
5. | 申報人須在所有附加文件上簡簽。 |
6. | 申報人應謹慎填寫申報書。 |
7. | 申報有不正確或虛假的,申報人須根據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
8. | 申報書內所指的各項收益、財產及債務,包括存於澳門及澳門以外的各項收益、財產及債務。 |
9. | 填寫表格上的日期時,格式為“日/月/年”。 |
10. | 如對所填寫的資料作補充解釋,可在“備註”欄內填寫。 |
申報人的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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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經存放實體核實,發現申報書上有任何形式上不當的申報,尤其是申報書的提交形式不當,或其第一部分的填寫方式不當,將通知申報人在接獲通知後10日內作出補充或更正;如申報人不如期作出補充或更正,會被視為欠交申報書而須承擔相關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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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申報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書,可被停支其薪俸或底薪六分之一,直至提交申報書為止。 | ||||
- | 如因申報人的過錯,在規定期限內欠交申報書,會被科其所擔任職位月報酬金額3倍的罰款。如科處罰款後申報人仍未補交申報書,會繼續被停支其薪俸或底薪六分之一,直至申報人提交申報書為止。 | ||||
- |
如申報人不按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所定的期限(不超過30日)提交申報書,則觸犯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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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申報書所載資料不實且非情有可原,申報人將被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3個月至1年報酬的罰款。 | ||||
- | 如申報人故意在申報書上虛報資料,將視作虛假陳述或聲明而按《刑法典》第323條的規定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判處的刑罰為罰金,則罰金不低於申報人所擔任職位6個月的報酬;此外,還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長10年內擔任公共職位及公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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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申報人本人或透過居中人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過申報人所申報的財產,且申報人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可被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而相關的財產或收益可由法院決定扣押和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此外,還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長10年內擔任公共職位及公職。 | ||||
申報人配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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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報人的配偶須向申報人提供填寫申報書所要求的一切資料,或自行向相關存放實體提交申報書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如故意和不合理地不履行此義務,可被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 ||||
註5 : | 如《刑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更重刑罰的規定或特別制度,則予適用。 |
此部分須填寫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個人身份資料。
1. | 申報理由 | ||||||
(一) | 開始擔任職務 | ||||||
申報人首次進入公職,或到新實體或機關重新擔任職務之狀況,須自開始擔任有關職務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申報書。 | |||||||
(二) | 終止職務 | ||||||
申報人屬自願或強制退休、離職待退休、免職、合同終止、現任職部門終止聘用、撤職紀律處分、長期無薪假等情況,須自終止職務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 |||||||
(三) | 職務變動 | ||||||
轉變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職等變動又或薪俸、底薪或長期酬勞變動達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85點的對應金額,須自變動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 |||||||
(四) | 其他 | ||||||
如沒有出現以上所指的狀況,則自上次提交申報書後屆五年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公共職位據位人自續任、再當選或續期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隨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更新資料,須自變動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及其他原因自發性更新申報書資料。 | |||||||
2. | 申報人 | ||||||
1.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住址 | ||||||
填寫可與申報人聯絡之中/葡/英文地址。 | |||||||
3. | 聯絡電話 | ||||||
能與申報人聯絡之固網及手提電話號碼。 | |||||||
4. | 出生地 | ||||||
申報人出生之所在地。 | |||||||
5.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出生日期,按日/月/年方式填寫。 | |||||||
6. | 婚姻狀況 | ||||||
現時之婚姻狀況,例如:已婚、未婚、離婚、鰥寡等。 | |||||||
7. |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
填寫證件之類別,例如:澳門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 |||||||
8. | 編號 | ||||||
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 |||||||
9. | 最近一次簽發日期 | ||||||
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之簽發日期。 | |||||||
10. | 簽發地點 | ||||||
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地區或國家。 | |||||||
任職的機關/實體/部門 - 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例如:局、辦公室、委員會等。 | |||||||
實際工作的附屬單位 - 申報人所屬之工作單位,例如:廳、處、組、科等。 | |||||||
職位/職級/職務 - 申報人之職位,如沒有具體職位名稱,可以聘用方式代替。 | |||||||
部門員工編號或公務員編號 - 部門內部的員工編號,軍事化人員則填寫警員編號,即俗稱“膊頭編號”。 | |||||||
薪俸點或月報酬 - 從事有關職務收取的薪俸點或月報酬。 | |||||||
3. | 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 | ||||||
如申報人未婚、離婚或鰥寡,且不存在任何事實婚關係則不需填寫此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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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12. | 住址 | ||||||
填寫可與申報人配偶聯絡之中/葡/英文地址。 | |||||||
13. | 聯絡電話 | ||||||
能與申報人配偶聯絡之固網及手提電話號碼。 | |||||||
14. | 出生地 | ||||||
申報人配偶出生之所在地。 | |||||||
15.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出生日期,按日/月/年方式填寫。 | |||||||
16. | 婚姻狀況 | ||||||
現時之婚姻狀況,例如:已婚、未婚、離婚、鰥寡等。 | |||||||
17. | 財產制度及其他相關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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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
填寫證件之類別,例如:澳門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 |||||||
19. | 編號 | ||||||
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 |||||||
20. | 最近一次簽發日期 | ||||||
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之簽發日期。 | |||||||
21. | 簽發地點 | ||||||
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地區或國家。 | |||||||
任職的機關/實體/部門 - 所任職之機關、部門或公司名稱。 | |||||||
實際工作的附屬單位 - 所任職之工作單位,例如:工程部。 | |||||||
職位/職級/職務 - 職位名稱,例如:工程師。 | |||||||
※部門員工編號或公務員編號 - 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時才需填寫。 | |||||||
※薪俸點或月報酬 - 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時才需填寫。 | |||||||
4. | 其他事項說明 | ||||||
(一) | 本次申報提交以下部分 | ||||||
在適當方格內指出本次提交的申報書包括哪幾部分(第二、三、四部分)。如屬更新申報,在填寫申報書第二部分時,必須在該部分重新填寫屬申報範圍的一切資料。 | |||||||
(二) | 本人聲明無任何資料更新(第四條第三款) | ||||||
屬更新申報時,所有須申報的財產資料與上次申報的財產資料比較,並無任何變動,則只須在相應方格內指出並提交申報書第一部分,而無須提交第二、三、四部分。 | |||||||
(三) | 附同確認文件的部分(第二條第九款) | ||||||
在適當方格內指出申報書哪些部分(第二、三、四部分)附有相關的文件。 | |||||||
(四) | 備註 | ||||||
如有其他情況需要加以說明,可於此欄作出陳述。 | |||||||
(五) | 申報人簽署 | ||||||
由申報人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六) | 以申報人身份申報的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申報人A配偶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七) | 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的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不論申報人A配偶是否為公務員,若以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八) | 日期 | ||||||
簽署申報書日期。 |
此部分須填寫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及利益資料。
1. | 申報人 |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 | |
姓名 | ||
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註釋說明 | |
(一) | “擁有人”、“債務人”、“兼任人”及“提供服務人”欄目的填寫 | |
在第二部分最右邊的欄目,包括“擁有人”、“債務人”、“兼任人”及“提供服務人”的空格上,須對照下列 (二) 至 (五) 的情況 (即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二) | 填"A"的情況 | |
如財產、利益或負債屬申報人所有,又如申報人有兼職或在因開始或重新開始擔任職務而作出申報之前的兩年內曾向公營或私營實體提供服務,在“擁有人”、“債務人”、“兼任人”或“提供服務人”一欄中填"A"。 | ||
(三) | 填"B" 的情況 | |
如財產、利益或負債屬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所有,在“擁有人”或“債務人”一欄中填"B";如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亦以申報人身份申報,且有兼職或在因開始或重新開始擔任職務而作出申報之前的兩年內曾向實體(公營或私營)提供服務,在“兼任人”或“提供服務人”一欄中填"B"。 | ||
(四) | 填"C" 的情況 | |
如財產、利益或負債屬共同所有物或共有物,在“擁有人”或“債務人”一欄中填"C"。 | ||
(五) | 填"D" 的情況 | |
如財產或利益屬透過居中人擁有,又或負債屬透過居中人承擔,在“擁有人”或“債務人”一欄中填"D"。 | ||
(六) | 貨幣單位 | |
所有財產、利益或負債的價值須註明以“澳門元”或其他貨幣為單位。 | ||
4. | 不動產 (包括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 | |
22. | 地點 | |
即不動產所在地的地址。如不動產位於澳門以外的地區,應指出其所在之國家及城市的地址。 | ||
23. | 房地產紀錄/物業登記編號 | |
在澳門的房地產,可參考財政局的房屋稅徵稅憑單上的“房屋紀錄編號”;位於澳門以外的房地產,應填寫不動產所在地發出之官方認可文件所載的編號。 | ||
24. | 金額(購入價或目前市場估值) | |
指出購入不動產時的價值及年份或由官方認可之評估價值,並於價值後面註明為購入價還是估值。 | ||
25.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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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 |
26. | 名稱 | |
所參與的公司之名稱或認別資料。 | ||
27. | 法人住所(國家/地區) | |
公司總辦事處之所在地。 | ||
28. | 成立日期 | |
公證書上所載之公司成立日期。 | ||
29. | 出資 (%) | |
在該公司所投放資本的百分比。 | ||
30.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6. | 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 【(a)船舶,(b)飛行器,(c)車輛】 | |
31. | 類別 | |
指出擁有之交通工具的種類。以(a)代表船舶、(b)代表飛行器、(c)代表車輛。 | ||
32. | 註冊編號或汽車識別代號 | |
登記上的註冊編號,如屬車輛類別,則填寫“車牌”號碼或登記摺上所載的車輛識別號碼。 | ||
33. | 牌子 | |
登記摺所載的牌子。 | ||
34. | 種類/型號 | |
登記摺所載的種類或型號。 | ||
35. | 金額(購入價) | |
船舶、飛行器或車輛的購入價值。 | ||
36.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7. | 有價證券組合 | |
包括不論在證券交易所是否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公債憑據或證明書,或任何債權票據或證券。 | ||
37. | 發行實體 | |
指出發出證券之實體資料。 | ||
38. | 取得年份 | |
購入證券之年份。 | ||
39. | 取得價值 | |
購入證券之總值。 | ||
40. | 市場價值 | |
指出證券之市場價值,以簽署申報書之日為準。 | ||
41.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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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銀行帳戶及現金 | |
包括在任何信用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放在住宅、銀行保險箱或其他地方的現金,只要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500點的對應金額,便須作出申報。 | ||
42. | 信用機構 | |
銀行、儲金局、融資租賃公司等。 | ||
43. | 帳戶編號 | |
在信用機構開立之帳戶編號。 | ||
44. | 金額 | |
存款或現金之金額,以簽署申報書之日為準。 | ||
45.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9. | 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債權 | |
凡超過公職薪俸表500點之對應金額的債權,不論債務人之身份,一律須申報。 | ||
46. | 債務實體 | |
指出債務人之身份或任何認別資料。 | ||
47. | 到期 | |
指出債務之到期日。 | ||
48. | 金額 | |
債務人尚欠之金額,以簽署申報書之日為準。 | ||
49.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0. | 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 | |
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例如:傢俬、音響及電器等設備,只要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500點的對應金額,便須申報,但日常消耗品例如:酒、雪茄等除外。至於具折舊性的物品,可填寫購入價或參考申報時的市場價值。 | ||
50. | 說明 | |
對該項資產作出清晰及具體之說明,例如:鑽石戒子一枚。 | ||
51. | 金額 | |
購入時的價值及年份,亦可參考專業人士或官方機構等作出的估價,又或權威刊物所公佈的價值,以及附同相關資料。 | ||
52.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1. | 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補助或退役補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從工商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從不動產、著作權、工業產權及資金運用所取得的收益 | |
是指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所取得的各種收益及收入來源。 | ||
53. | 實體 | |
指出提供有關收益或收入的身份或認別資料,例如:機關名稱或提供者姓名等。 | ||
54. | 開始日期 | |
開始從事有關職業活動或取得有關收益之日期。 | ||
55. | 金額 | |
從有關職業活動、工商業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工業產權或資金運用等方面取得之實際金額。如非固定及持續者,只按從事該活動期間計算。 | ||
56.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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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債務 | |
因借款(貸)、預支或其他類型欠債而未完全清還的債務,不論債權人的身份,只要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500點的對應金額,一律須作出申報。 | ||
57. | 債務性質 | |
簡要說明債務的性質,例如:樓宇按揭。 | ||
58. | 債權實體 | |
指出提供該債務之個體、公司或認別資料。 | ||
59. | 金額 | |
尚欠金額,以簽署申報書之日為準。 | ||
60. | 債務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3. | 申報人所兼任的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 | |
除了申報人本身擔任的公職外,其所兼任之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不論該兼任職務是否屬於公職,一律須作出申報。 | ||
61. | 實體 | |
指出申報人所兼任的職務或活動之識別資料,例如:公司名稱或個體等。 | ||
62. | 兼任開始日期 | |
申報人開始從事有關兼任職位、職務或活動之日期。 | ||
63. | 兼任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或"B"字母。 | ||
14. | 申報人在因開始或重新開始擔任職務而作出申報之前的兩年內曾服務的實體的識別資料 | |
64. | 公營或私營機構/實體/部門 | |
指出曾接受申報人提供服務的公營/私營機構或個體之名稱。 | ||
65. | 期間 | |
申報人對有關機構或個體提供服務之期間。 | ||
66. | 提供服務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二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或"B"字母。 | ||
15. | 其他事項說明 | |
(一) | 備註 | |
如有其他情況需要加以說明,可於此欄作出陳述。 | ||
(二) | 申報人簽署 | |
由申報人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三) | 以申報人身份申報的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申報人A配偶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四) | 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的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不論申報人A配偶是否為公務員,若以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五) | 日期 | |
簽署申報書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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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報人 |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 | |
姓名 | ||
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註釋說明 | |
(一) | “擁有人”欄目的填寫 | |
在第三部分最右邊的“擁有人”欄目,須對照下列 (二) 及 (三) 的情況 (即申報書第三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或"B"字母。 | ||
(二) | 填"A"的情況 | |
如經濟利益或優惠屬申報人所有,在“擁有人”一欄中填"A"。 | ||
(三) | 填"B" 的情況 | |
如經濟利益或優惠屬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所有,而其亦以申報人身份申報,在“擁有人”一欄中填"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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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過去兩年內基於擔任公共職位而獲得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或優惠,特別是財務上的贊助,往外地的交通及逗留的款待費用,以及從公共或私人實體所收取的財產利益,但因執行職務而獲得的收益除外 | |
67. | 公營或私營機構/實體/部門 | |
指出給予該等經濟利益或優惠的公營或私營機構、實體、部門以及自然人。 | ||
68. | 金額/項目 | |
金額為該等利益或優惠的實際或估算價值。當申報人難以估算受款待項目的金額時,則可指出所享受之款待項目,例如:免費享用酒店住宿。 | ||
69. | 擁有人 | |
對照申報書第三部分內的“註”,適當地填上"A"或"B"字母。 | ||
5. | 其他事項說明 | |
(一) | 備註 | |
如有其他情況需要加以說明,可於此欄作出陳述。 | ||
(二) | 申報人簽署 | |
由申報人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三) | 以申報人身份申報的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申報人A配偶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四) | 日期 | |
簽署申報書日期。 | ||
須公開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 | ||||||
(一) |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 |||||
(二) | 立法會議員; | |||||
(三) | 司法官員(法官及檢察官); | |||||
(四) | 行政會成員; | |||||
(五) | 辦公室主任; | |||||
(六) | 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 |||||
(七) | 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 |||||
1.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職位 / 職級 / 職務 | |||||
申報人擔任之具體職位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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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年資 | |||||
指工作年數,包括在公共及私人部門的工作時間。 | ||||||
4. | 不動產(包括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 | |||||
(一) | 數目 | |||||
按不動產之性質或用途作出歸類,然後指出每類不動產之數量。 | ||||||
(二) | 不動產的性質及用途 | |||||
凡屬申報人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性質或用途,一律須申報。 | ||||||
(三) | 性質及用途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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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備註 | |||||
如有其他認為需要說明之情況,可用此欄填寫。 | ||||||
5. | 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 |||||
(一) | 名稱 | |||||
企業或公司的註冊商業名稱(以商業登記為準)。 | ||||||
(二) | 出資(%) | |||||
申報人在企業或公司所認購資本之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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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司資本 | |||||
公司章程內所載之註冊資本。 | ||||||
(四) | 在公司機關中擔任的職位 | |||||
指申報人在公司機關內所擔任之職位或所執行之職務。 | ||||||
(五) | 備註 | |||||
如有其他認為需要說明之情況,可用此欄填寫。 | ||||||
6. | 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 | |||||
(一) | 名稱 | |||||
非營利組織的註冊登記名稱。 | ||||||
(二) | 職位或職務 | |||||
申報人在該組織內所擔任之職位或所執行之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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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期間 | |||||
申報人在該組織內提供服務的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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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備註 | |||||
如有其他認為需要說明之情況,可用此欄填寫。 | ||||||
7. | 其他事項說明 | |||||
(一) | 備註(例如:其他認為需申報的事宜) | |||||
如有其他認為需要說明之情況,可用此欄填寫。 | ||||||
(二) | 申報日期 | |||||
申報之日期。 | ||||||
(三) | 申報人簽署 | |||||
由申報人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此部分可補充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未能盡錄的財產資料。 | ||
1. | 申報人 | |
姓名 | ||
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 | |
姓名 | ||
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可填寫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補充欄目 | |
(一) | 部分 | |
應填寫本欄目屬於哪個部分,即第二、第三或第四部分。 | ||
(二) | 欄目 | |
應指出本欄目要補充的內容,例如:“銀行帳戶及現金”。 | ||
(三) | 說明 | |
應根據相應部分的指示來進行填寫。例如:填寫銀行帳戶時,“說明”欄目需填寫信用機構及帳戶編號。 | ||
(四) | 金額 | |
若本欄目適用,應根據相應部分的指示來進行填寫。 | ||
(五) | 擁有人 | |
應根據相應部分的指示來進行填寫。 | ||
4. | 其他事項說明 | |
(一) | 備註 | |
如有其他情況需要加以說明,可於此欄作出陳述。 | ||
(二) | 申報人簽署 | |
由申報人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三) | 以申報人身份申報的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申報人A配偶同樣為公務員且以申報人身份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四) | 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的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簽署 | |
不論申報人A配偶是否為公務員,若以僅履行提供資料義務遞交申報書時,需於此簽署並確認資料屬實。 | ||
(五) | 日期 | |
簽署申報書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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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親身提交申報書是最好的提交方式,一方面可保障其財產資料不會外洩,同時也可確保申報書安全送交相關的存放實體。
提交申報書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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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先填妥申報書,以節省交收時間。如夫妻聯名提交申報書,則須檢查雙方是否已於各部分簽署。 | ||
2. | 除填寫申報書外,申報人亦須填寫相應的封套,包括申報人的姓名、職位名稱,並須在適當的方格內劃上 "×" 或 "✓" 記號,以指出這次提交申報書的原因: | ||
■“開始擔任職務” | — | 首次進入公職、到新實體或機關重新擔任職務(包括結束無薪假後返回部門擔任職務之情況)等 | |
■“終止職務” | — | 自願或強制退休、離職待退休、免職、合同終止、現任職部門終止聘用、撤職紀律處分、長期無薪假等 | |
■“職務變動” | — | 轉變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職等變動又或薪俸、底薪或長期酬勞的變動達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85點的對應金額等 | |
■“其他” | — | 其他不屬上述之情況,如五年更新或自願更新等 | |
此外,須在適當的方格內劃上 "×" 或 "✓" 記號,以指出提交申報書的地點。 | |||
3. | 申報人應自備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以方便工作人員核對資料。 | ||
4. | 申報人切勿自行將申報書放入封套內密封。申報書應由工作人員簽收後,在提交者面前放入相應的封套內密封。 | ||
5. | 如以郵寄方式提交申報書,申報人應將申報書的各部分連同相應的封套放入一自備信封內密封,其上註明“保密”及“內有申報書”的字樣,以及申報人的身份資料,在期限屆滿前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郵寄予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收。如申報人未附上已付足郵資的回郵信封,又或所附上的信封不能確保申報書的安全和保密,存放實體便會將副本放入封套內密封,附於卷宗內,以供申報人隨時前往該實體簽收。 |
如有任何疑問,可在辦公時間內致電廉政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查詢(電話:8395 3321),亦可瀏覽廉政公署網頁 (www.ccac.org.mo),查閱在「相關法例」欄的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有關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填寫示範,申報人可向所屬部門或機構索取,或瀏覽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查閱「財產及利益申報」欄內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填寫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