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3年1月21日公布的第1/2013号法律修改的2003年7月28日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一条规定,以下两类人士负有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义务:
第一类 | 公共职位据位人 | |
- | 行政长官; | |
- | 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 | |
- | 立法会议员; | |
- | 司法官员; | |
- | 行政会成员; | |
- | 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 |
- | 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 |
- | 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 | |
- | 其他等同领导及主管职位的据位人,尤其是办公室主任及顾问。 | |
第二类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人员 | |
- | 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 | |
- | 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 | |
- | 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1; | |
- | 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 | |
- | 海关人员。 | |
此外,上述法律亦规定公开下列人士提交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第四部分: | ||
- | 行政长官; | |
- | 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 | |
- | 立法会议员; | |
- | 司法官员; | |
- | 行政会成员; | |
- | 办公室主任; | |
- | 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局长及副局长,又或等同局长及副局长职位的据位人,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 |
- | 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 |
注1 : | 包括以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如属以包工合同或提供服务合同聘用,但事实上存在从属关系者,亦视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
- | 申报人须使用法定的申报表格,表格由四部分组成,如有需要,可使用名为“补充栏目”的表格或附加文件填写第二至第四部分的资料。 |
- | 申报表格可从廉政公署互联网(www.ccac.org.mo)下载,亦可向所属部门或机构免费索取。封套由申报人所属或所任职的部门或机构3免费提供,但仅限一套。如因申报人错误填写或其他原因而额外需要任何封套,则须由申报人自行购买。 |
- | 由於申报人的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4 (以下简称“配偶”)须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相关的部门或机构也有义务透过申报人向其免费提供第一及第二部分的申报表格及封套,但仅限一套。 |
注3: | 或其辅助部门,又或其开始任职、任职或终止职务的实体或部门上司。 |
注4: | “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须为年满18岁的非已婚人士,并与申报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至少两年(参阅《民法典》第1471条及第1472条)。 |
夫妻同时须作申报 |
联名申报 |
独立申报 |
独立申报有两种方式:
|
|
- | 填写一份申报书: |
在提交申报书时,申报人向负责接收申报书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表示其亦须履行“配偶提供资料义务”,工作人员便会安排申报人自行将申报书影印,申报书的正本在密封后会编入申报人的个人卷宗内,而影印本亦同时密封并放入其配偶的个人卷宗内。即使任一方取阅其个人卷宗,亦无权取阅另一方的资料。 | |
- | 填写两份申报书: |
申报人既提交一份完整申报书,以编入其个人卷宗内,同时亦提交以履行“配偶提供资料义务”身份填写的申报书第一及第二部分,以存放於其配偶的个人卷宗内。(参看以履行“配偶提供资料义务”身份填写申报书的方式) |
夫妻仅一方须申报,另一方尚未须申报 |
不论联名申报或独立申报,尚未须申报的一方可选择: | ||
(1) | 以申报人身份顺带作出更新申报; | |
(2) | 以履行“配偶提供资料义务”身份提供资料(参看以履行“配偶提供资料义务”身份填写申报书的方式)。 | |
◆ | 以“申报人”身份顺带作出更新申报有甚麽好处 ? | |
最大的好处是会产生更新申报书的效果。如日后须再次作“五年更新申报”,有关期间便自本次更新日开始计算。 |
1. | 填写申报书前,请详细阅读填写指引。 |
2. | 填报资料时请用端正字体书写,在填报金额时必须注明为澳门币或其他货币。 |
3. | 如使用表格的电子版本,可直接在电脑上输入申报资料。 |
4. | 申报人须在申报书第二部分每页上简签。 |
5. | 申报人须在所有附加文件上简签。 |
6. | 申报人应谨慎填写申报书。 |
7. | 申报有不正确或虚假的,申报人须根据经第1/2013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8. | 申报书内所指的各项收益、财产及债务,包括存於澳门及澳门以外的各项收益、财产及债务。 |
9. | 填写表格上的日期时,格式为“日/月/年”。 |
10. | 如对所填写的资料作补充解释,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
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 |||||
|
|||||
- | 如经存放实体核实,发现申报书上有任何形式上不当的申报,尤其是申报书的提交形式不当,或其第一部分的填写方式不当,将通知申报人在接获通知后10日内作出补充或更正;如申报人不如期作出补充或更正,会被视为欠交申报书而须承担相关责任。 | ||||
|
|||||
- | 如申报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书,可被停支其薪俸或底薪六分之一,直至提交申报书为止。 | ||||
- | 如因申报人的过错,在规定期限内欠交申报书,会被科其所担任职位月报酬金额3倍的罚款。如科处罚款后申报人仍未补交申报书,会继续被停支其薪俸或底薪六分之一,直至申报人提交申报书为止。 | ||||
- |
如申报人不按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所定的期限(不超过30日)提交申报书,则触犯违令罪。
|
||||
|
|||||
- | 如申报书所载资料不实且非情有可原,申报人将被科相当於所担任职位3个月至1年报酬的罚款。 | ||||
- | 如申报人故意在申报书上虚报资料,将视作虚假陈述或声明而按《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判处的刑罚为罚金,则罚金不低於申报人所担任职位6个月的报酬;此外,还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长10年内担任公共职位及公职。 | ||||
|
|||||
- | 如申报人本人或透过居中人拥有的财产,异常地超过申报人所申报的财产,且申报人对如何和何时拥有不作具体解释或不能合理显示其合法来源,可被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而相关的财产或收益可由法院决定扣押和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此外,还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长10年内担任公共职位及公职。 | ||||
申报人配偶的法律责任
|
|||||
|
|||||
- | 申报人的配偶须向申报人提供填写申报书所要求的一切资料,或自行向相关存放实体提交申报书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如故意和不合理地不履行此义务,可被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 ||||
注5 : | 如《刑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更重刑罚的规定或特别制度,则予适用。 |
此部分须填写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个人身份资料。
1. | 申报理由 | ||||||
(一) | 开始担任职务 | ||||||
申报人首次进入公职,或到新实体或机关重新担任职务之状况,须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申报书。 | |||||||
(二) | 终止职务 | ||||||
申报人属自愿或强制退休、离职待退休、免职、合同终止、现任职部门终止聘用、撤职纪律处分、长期无薪假等情况,须自终止职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 |||||||
(三) | 职务变动 | ||||||
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职等变动又或薪俸、底薪或长期酬劳变动达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85点的对应金额,须自变动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 |||||||
(四)其他 | |||||||
如没有出现以上所指的状况,则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公共职位据位人自续任、再当选或续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随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更新资料,须自变动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及其他原因自发性更新申报书资料。 | |||||||
2. | 申报人 | ||||||
1.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住址 | ||||||
填写可与申报人联络之中/葡/英文地址。 | |||||||
3. | 联络电话 | ||||||
能与申报人联络之固网及手提电话号码。 | |||||||
4. | 出生地 | ||||||
申报人出生之所在地。 | |||||||
5.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出生日期,按日/月/年方式填写。 | |||||||
6. | 婚姻状况 | ||||||
现时之婚姻状况,例如:已婚、未婚、离婚、鳏寡等。 | |||||||
7. |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
填写证件之类别,例如:澳门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 |||||||
8. | 编号 | ||||||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 |||||||
9. | 最近一次签发日期 | ||||||
身份证明文件最近之签发日期。 | |||||||
10. | 签发地点 | ||||||
发出身份证明文件的地区或国家。 | |||||||
任职的机关/实体/部门 - 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例如:局、办公室、委员会等。 | |||||||
实际工作的附属单位 - 申报人所属之工作单位,例如:厅、处、组、科等。 | |||||||
职位/职级/职务 - 申报人之职位,如没有具体职位名称,可以聘用方式代替。 | |||||||
部门员工编号或公务员编号 - 部门内部的员工编号,军事化人员则填写警员编号,即俗称“膊头编号”。 | |||||||
薪俸点或月报酬 - 从事有关职务收取的薪俸点或月报酬。 | |||||||
3. | 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 | ||||||
如申报人未婚、离婚或鳏寡,且不存在任何事实婚关系则不需填写此部分。 | |||||||
|
|||||||
11.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12. | 住址 | ||||||
填写可与申报人配偶联络之中/葡/英文地址。 | |||||||
13. | 联络电话 | ||||||
能与申报人配偶联络之固网及手提电话号码。 | |||||||
14. | 出生地 | ||||||
申报人配偶出生之所在地。 | |||||||
15.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出生日期,按日/月/年方式填写。 | |||||||
16. | 婚姻状况 | ||||||
现时之婚姻状况,例如:已婚、未婚、离婚、鳏寡等。 | |||||||
17. | 财产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 ||||||
|
|||||||
18. |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
填写证件之类别,例如:澳门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 |||||||
19. | 编号 | ||||||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 |||||||
20. | 最近一次签发日期 | ||||||
身份证明文件最近之签发日期。 | |||||||
21. | 签发地点 | ||||||
发出身份证明文件的地区或国家。 | |||||||
任职的机关/实体/部门 - 所任职之机关、部门或公司名称。 | |||||||
实际工作的附属单位 - 所任职之工作单位,例如:工程部。 | |||||||
职位/职级/职务 - 职位名称,例如:工程师。 | |||||||
※部门员工编号或公务员编号 - 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时才需填写。 | |||||||
※薪俸点或月报酬 - 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时才需填写。 | |||||||
4. | 其他事项说明 | ||||||
(一) | 本次申报提交以下部分 | ||||||
在适当方格内指出本次提交的申报书包括哪几部分(第二、三、四部分)。如属更新申报,在填写申报书第二部分时,必须在该部分重新填写属申报范围的一切资料。 | |||||||
(二) | 本人声明无任何资料更新(第四条第三款) | ||||||
属更新申报时,所有须申报的财产资料与上次申报的财产资料比较,并无任何变动,则只须在相应方格内指出并提交申报书第一部分,而无须提交第二、三、四部分。 | |||||||
(三) | 附同确认文件的部分(第二条第九款) | ||||||
在适当方格内指出申报书哪些部分(第二、三、四部分)附有相关的文件。 | |||||||
(四) | 备注 | ||||||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加以说明,可於此栏作出陈述。 | |||||||
(五) | 申报人签署 | ||||||
由申报人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六) | 以申报人身份申报的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申报人A配偶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申报书时,需於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七) | 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的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不论申报人A配偶是否为公务员,若以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递交申报书时,需於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八) | 日期 | ||||||
签署申报书日期。 |
此部分须填写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财产及利益资料。
1. | 申报人 |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 | |
姓名 | ||
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注释说明 | |
(一) | “拥有人”、“债务人”、“兼任人”及“提供服务人”栏目的填写 | |
在第二部分最右边的栏目,包括“拥有人”、“债务人”、“兼任人”及“提供服务人”的空格上,须对照下列 (二) 至 (五) 的情况 (即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二) | 填"A"的情况 | |
如财产、利益或负债属申报人所有,又如申报人有兼职或在因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而作出申报之前的两年内曾向公营或私营实体提供服务,在“拥有人”、“债务人”、“兼任人”或“提供服务人”一栏中填"A"。 | ||
(三) | 填"B" 的情况 | |
如财产、利益或负债属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所有,在“拥有人”或“债务人”一栏中填"B";如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亦以申报人身份申报,且有兼职或在因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而作出申报之前的两年内曾向实体(公营或私营)提供服务,在“兼任人”或“提供服务人”一栏中填"B"。 | ||
(四) | 填"C" 的情况 | |
如财产、利益或负债属共同所有物或共有物,在“拥有人”或“债务人”一栏中填"C"。 | ||
(五) | 填"D" 的情况 | |
如财产或利益属透过居中人拥有,又或负债属透过居中人承担,在“拥有人”或“债务人”一栏中填"D"。 | ||
(六) | 货币单位 | |
所有财产、利益或负债的价值须注明以“澳门元”或其他货币为单位。 | ||
4. | 不动产 (包括农用房地产及都市房地产) | |
22. | 地点 | |
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址。如不动产位於澳门以外的地区,应指出其所在之国家及城市的地址。 | ||
23. | 房地产纪录/物业登记编号 | |
在澳门的房地产,可参考财政局的房屋税徵税凭单上的“房屋纪录编号”;位於澳门以外的房地产,应填写不动产所在地发出之官方认可文件所载的编号。 | ||
24. | 金额(购入价或目前市场估值) | |
指出购入不动产时的价值及年份或由官方认可之评估价值,并於价值后面注明为购入价还是估值。 | ||
25.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
||
5. | 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 | |
26. | 名称 | |
所参与的公司之名称或认别资料。 | ||
27. | 法人住所(国家/地区) | |
公司总办事处之所在地。 | ||
28. | 成立日期 | |
公证书上所载之公司成立日期。 | ||
29. | 出资 (%) | |
在该公司所投放资本的百分比。 | ||
30.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6. | 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 【(a)船舶,(b)飞行器,(c)车辆】 | |
31. | 类别 | |
指出拥有之交通工具的种类。以(a)代表船舶、(b)代表飞行器、(c)代表车辆。 | ||
32. | 注册编号或汽车识别代号 | |
登记上的注册编号,如属车辆类别,则填写“车牌”号码或登记摺上所载的车辆识别号码。 | ||
33. | 牌子 | |
登记摺所载的牌子。 | ||
34. | 种类/型号 | |
登记摺所载的种类或型号。 | ||
35. | 金额(购入价) | |
船舶、飞行器或车辆的购入价值。 | ||
36.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7. | 有价证券组合 | |
包括不论在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公债凭据或证明书,或任何债权票据或证券。 | ||
37. | 发行实体 | |
指出发出证券之实体资料。 | ||
38. | 取得年份 | |
购入证券之年份。 | ||
39. | 取得价值 | |
购入证券之总值。 | ||
40. | 市场价值 | |
指出证券之市场价值,以签署申报书之日为准。 | ||
41.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
||
8. | 金额或价值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银行帐户及现金 | |
包括在任何信用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放在住宅、银行保险箱或其他地方的现金,只要金额超过公职薪俸表500点的对应金额,便须作出申报。 | ||
42. | 信用机构 | |
银行、储金局、融资租赁公司等。 | ||
43. | 帐户编号 | |
在信用机构开立之帐户编号。 | ||
44. | 金额 | |
存款或现金之金额,以签署申报书之日为准。 | ||
45.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9. | 金额或价值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债权 | |
凡超过公职薪俸表500点之对应金额的债权,不论债务人之身份,一律须申报。 | ||
46. | 债务实体 | |
指出债务人之身份或任何认别资料。 | ||
47. | 到期 | |
指出债务之到期日。 | ||
48. | 金额 | |
债务人尚欠之金额,以签署申报书之日为准。 | ||
49.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0. | 金额或价值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 | |
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例如:家俬、音响及电器等设备,只要金额超过公职薪俸表500点的对应金额,便须申报,但日常消耗品例如:酒、雪茄等除外。至於具折旧性的物品,可填写购入价或参考申报时的市场价值。 | ||
50. | 说明 | |
对该项资产作出清晰及具体之说明,例如:钻石戒子一枚。 | ||
51. | 金额 | |
购入时的价值及年份,亦可参考专业人士或官方机构等作出的估价,又或权威刊物所公布的价值,以及附同相关资料。 | ||
52.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1. | 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 | |
是指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所取得的各种收益及收入来源。 | ||
53. | 实体 | |
指出提供有关收益或收入的身份或认别资料,例如:机关名称或提供者姓名等。 | ||
54. | 开始日期 | |
开始从事有关职业活动或取得有关收益之日期。 | ||
55. | 金额 | |
从有关职业活动、工商业活动、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或资金运用等方面取得之实际金额。如非固定及持续者,只按从事该活动期间计算。 | ||
56.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
||
12. | 金额或价值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债务 | |
因借款(贷)、预支或其他类型欠债而未完全清还的债务,不论债权人的身份,只要金额超过公职薪俸表500点的对应金额,一律须作出申报。 | ||
57. | 债务性质 | |
简要说明债务的性质,例如:楼宇按揭。 | ||
58. | 债权实体 | |
指出提供该债务之个体、公司或认别资料。 | ||
59. | 金额 | |
尚欠金额,以签署申报书之日为准。 | ||
60. | 债务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B"、"C"或"D"字母。 | ||
13. | 申报人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 | |
除了申报人本身担任的公职外,其所兼任之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不论该兼任职务是否属於公职,一律须作出申报。 | ||
61. | 实体 | |
指出申报人所兼任的职务或活动之识别资料,例如:公司名称或个体等。 | ||
62. | 兼任开始日期 | |
申报人开始从事有关兼任职位、职务或活动之日期。 | ||
63. | 兼任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或"B"字母。 | ||
14. | 申报人在因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而作出申报之前的两年内曾服务的实体的识别资料 | |
64. | 公营或私营机构/实体/部门 | |
指出曾接受申报人提供服务的公营/私营机构或个体之名称。 | ||
65. | 期间 | |
申报人对有关机构或个体提供服务之期间。 | ||
66. | 提供服务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二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或"B"字母。 | ||
15. | 其他事项说明 | |
(一) | 备注 | |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加以说明,可於此栏作出陈述。 | ||
(二) | 申报人签署 | |
由申报人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三) | 以申报人身份申报的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申报人A配偶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申报书时,需於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四) | 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的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不论申报人A配偶是否为公务员,若以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递交申报书时,需於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五) | 日期 | |
签署申报书日期。 | ||
1. | 申报人 |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 | |
姓名 | ||
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注释说明 | |
(一) | “拥有人”栏目的填写 | |
在第三部分最右边的“拥有人”栏目,须对照下列 (二) 及 (三) 的情况 (即申报书第三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或"B"字母。 | ||
(二) | 填"A"的情况 | |
如经济利益或优惠属申报人所有,在“拥有人”一栏中填"A"。 | ||
(三) | 填"B" 的情况 | |
如经济利益或优惠属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所有,而其亦以申报人身份申报,在“拥有人”一栏中填"B"。 | ||
4. | 在过去两年内基於担任公共职位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优惠,特别是财务上的赞助,往外地的交通及逗留的款待费用,以及从公共或私人实体所收取的财产利益,但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收益除外 | |
67. | 公营或私营机构/实体/部门 | |
指出给予该等经济利益或优惠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实体、部门以及自然人。 | ||
68. | 金额/项目 | |
金额为该等利益或优惠的实际或估算价值。当申报人难以估算受款待项目的金额时,则可指出所享受之款待项目,例如:免费享用酒店住宿。 | ||
69. | 拥有人 | |
对照申报书第三部分内的“注”,适当地填上"A"或"B"字母。 | ||
5. | 其他事项说明 | |
(一) | 备注 | |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加以说明,可於此栏作出陈述。 | ||
(二) | 申报人签署 | |
由申报人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三) | 以申报人身份申报的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申报人A配偶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申报书时,需於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四) | 日期 | |
签署申报书日期。 | ||
须公开提交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人士 | ||||||
(一) | 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 |||||
(二) | 立法会议员; | |||||
(三) | 司法官员(法官及检察官); | |||||
(四) | 行政会成员; | |||||
(五) | 办公室主任; | |||||
(六) | 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局长及副局长,又或等同局长及副局长职位的据位人,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 |||||
(七) | 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 |||||
1.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职位 / 职级 / 职务 | |||||
申报人担任之具体职位名称。 | ||||||
|
||||||
3. | 工作年资 | |||||
指工作年数,包括在公共及私人部门的工作时间。 | ||||||
4. | 不动产(包括农用房地产及都市房地产) | |||||
(一) | 数目 | |||||
按不动产之性质或用途作出归类,然后指出每类不动产之数量。 | ||||||
(二) | 不动产的性质及用途 | |||||
凡属申报人所有的不动产,不论其性质或用途,一律须申报。 | ||||||
(三) | 性质及用途说明 | |||||
|
||||||
|
||||||
|
||||||
|
||||||
(四) | 备注 | |||||
如有其他认为需要说明之情况,可用此栏填写。 | ||||||
5. | 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 | |||||
(一) | 名称 | |||||
企业或公司的注册商业名称(以商业登记为准)。 | ||||||
(二) | 出资(%) | |||||
申报人在企业或公司所认购资本之百分比。 | ||||||
|
||||||
(三) | 公司资本 | |||||
公司章程内所载之注册资本。 | ||||||
(四) | 在公司机关中担任的职位 | |||||
指申报人在公司机关内所担任之职位或所执行之职务。 | ||||||
(五) | 备注 | |||||
如有其他认为需要说明之情况,可用此栏填写。 | ||||||
6. | 在非营利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 |||||
(一) | 名称 | |||||
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名称。 | ||||||
(二) | 职位或职务 | |||||
申报人在该组织内所担任之职位或所执行之职务。 | ||||||
|
||||||
(三) | 期间 | |||||
申报人在该组织内提供服务的期间。 | ||||||
|
||||||
(四) | 备注 | |||||
如有其他认为需要说明之情况,可用此栏填写。 | ||||||
7. | 其他事项说明 | |||||
(一) | 备注(例如:其他认为需申报的事宜) | |||||
如有其他认为需要说明之情况,可用此栏填写。 | ||||||
(二) | 申报日期 | |||||
申报之日期。 | ||||||
(三) | 申报人签署 | |||||
由申报人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此部分可补充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未能尽录的财产资料。 | ||
1. | 申报人 | |
姓名 | ||
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2. | 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 | |
姓名 | ||
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身份证明文件所载之姓名,可填写中文、葡文或外文姓名。 | ||
3. | 补充栏目 | |
(一) | 部分 | |
应填写本栏目属于哪个部分,即第二、第三或第四部分。 | ||
(二) | 栏目 | |
应指出本栏目要补充的内容,例如:“银行帐户及现金”。 | ||
(三) | 说明 | |
应根据相应部分的指示来进行填写。例如:填写银行帐户时,“说明”栏目需填写信用机构及帐户编号。 | ||
(四) | 金额 | |
若本栏目适用,应根据相应部分的指示来进行填写。 | ||
(五) | 拥有人 | |
应根据相应部分的指示来进行填写。 | ||
4. | 其他事项说明 | |
(一) | 备注 | |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加以说明,可于此栏作出陈述。 | ||
(二) | 申报人签署 | |
由申报人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三) | 以申报人身份申报的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申报人A配偶同样为公务员且以申报人身份递交申报书时,需于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四) | 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的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关系者签署 | |
不论申报人A配偶是否为公务员,若以仅履行提供资料义务递交申报书时,需于此签署并确认资料属实。 | ||
(五) | 日期 | |
签署申报书日期。 | ||
申报人亲身提交申报书是最好的提交方式,一方面可保障其财产资料不会外洩,同时也可确保申报书安全送交相关的存放实体。
提交申报书注意事项 |
|||
1. | 先填妥申报书,以节省交收时间。如夫妻联名提交申报书,则须检查双方是否已於各部分签署。 | ||
2. | 除填写申报书外,申报人亦须填写相应的封套,包括申报人的姓名、职位名称,并须在适当的方格内划上 "×" 或 "✓" 记号,以指出这次提交申报书的原因: | ||
■“开始担任职务” | — | 首次进入公职、到新实体或机关重新担任职务(包括结束无薪假后返回部门担任职务之情况)等 | |
■“终止职务” | — | 自愿或强制退休、离职待退休、免职、合同终止、现任职部门终止聘用、撤职纪律处分、长期无薪假等 | |
■“职务变动” | — | 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职等变动又或薪俸、底薪或长期酬劳的变动达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85点的对应金额等 | |
■“其他” | — | 其他不属上述之情况,如五年更新或自愿更新等 | |
此外,须在适当的方格内划上 "×" 或 "✓" 记号,以指出提交申报书的地点。 | |||
3. | 申报人应自备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以方便工作人员核对资料。 | ||
4. | 申报人切勿自行将申报书放入封套内密封。申报书应由工作人员签收后,在提交者面前放入相应的封套内密封。 | ||
5. | 如以邮寄方式提交申报书,申报人应将申报书的各部分连同相应的封套放入一自备信封内密封,其上注明“保密”及“内有申报书”的字样,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资料,在期限届满前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邮寄予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收。如申报人未附上已付足邮资的回邮信封,又或所附上的信封不能确保申报书的安全和保密,存放实体便会将副本放入封套内密封,附於卷宗内,以供申报人随时前往该实体签收。 |
如有任何疑问,可在办公时间内致电廉政公署财产及利益申报处查询(电话:8395 3321),亦可浏览廉政公署网页 (www.ccac.org.mo),查阅在「相关法例」栏的第1/2013号法律修改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
有关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填写示范,申报人可向所属部门或机构索取,或浏览廉政公署网页(www.ccac.org.mo),查阅「财产及利益申报」栏内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填写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