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瀏覽《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網頁。
澳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始於1998年,有關制度當時由6月29日第3/98/M號法律規範,其後被第11/2003號法律廢止。
為進一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同時亦為了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區政府於2012年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第11/2003號法律的法案,該法案於2013年1月3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制定為第1/2013號法律,新法律將第11/2003號法律的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並自2013年4月22日生效。
為使有義務申報的人士能掌握申報書內容及申報流程,廉政公署(下稱「公署」)特設本網頁,以提供具參考作用的訊息,包括由「公署」製作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其主要是引介申報書的填寫方式及若干須特別注意的事項,並附示範例子。
關於《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在此值得指出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