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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歡迎瀏覽《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網頁。

澳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始於1998年,有關制度當時由6月29日第3/98/M號法律規範,其後被第11/2003號法律廢止。

為進一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同時亦為了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區政府於2012年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第11/2003號法律的法案,該法案於2013年1月3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制定為第1/2013號法律,新法律將第11/2003號法律的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並自2013年4月22日生效。

為使有義務申報的人士能掌握申報書內容及申報流程,廉政公署(下稱「公署」)特設本網頁,以提供具參考作用的訊息,包括由「公署」製作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其主要是引介申報書的填寫方式及若干須特別注意的事項,並附示範例子。

關於《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在此值得指出幾點:

  1. 按照《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規定,有義務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自2013年4月22日起須使用及填寫新式樣的表格申報。新的申報表格電子版可從「公署」的網頁下載
  2. 所有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署」人員以及他們的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須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而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申報書則向「公署」的財產及利益申報處提交。
  3. 對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申報內容,基本維持不變,只是在某些技術方面作出調整──詳情請參閱1月21日第1/2013號法律第1條所述的修改範圍。
  4. 新法律增加了第四部分的申報內容──僅法律規定的人士才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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