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数目:0

字体大小

A A A
主页
引言

欢迎浏览《财产及利益申报填写指引》网页。

澳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始於1998年,有关制度当时由6月29日第3/98/M号法律规范,其后被第11/2003号法律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洁度,同时亦为了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区政府於2012年向立法会提交了修改第11/2003号法律的法案,该法案於2013年1月3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制定为第1/2013号法律,新法律将第11/2003号法律的名称改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并自2013年4月22日生效。

为使有义务申报的人士能掌握申报书内容及申报流程,廉政公署(下称「公署」)特设本网页,以提供具参考作用的讯息,包括由「公署」制作的《财产及利益申报填写指引》,其主要是引介申报书的填写方式及若干须特别注意的事项,并附示范例子。

关於《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在此值得指出几点:

  1. 按照《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的规定,有义务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人士,自2013年4月22日起须使用及填写新式样的表格申报。新的申报表格电子版可从「公署」的网页下载
  2. 所有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署」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须向终审法院办事处提交,而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申报书则向「公署」的财产及利益申报处提交。
  3. 对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申报内容,基本维持不变,只是在某些技术方面作出调整──详情请参阅1月21日第1/2013号法律第1条所述的修改范围。
  4. 新法律增加了第四部分的申报内容──仅法律规定的人士才须提交。
返回顶部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