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須知

1. 甚麼是賄選?

行賄

任何人親自或透過他人,以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的方式,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而作出下述任何行為,都會構成賄選罪:

- 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

- 成為或不成為投票人;

- 投票或不投票;

- 遞交或不遞交候選名單,又或擅自修改候選名單;

- 在間選活動中,指定或不指定投票人,又或替換投票人。

受賄

任何人親自或透過他人,索取或接受上述利益者,同樣構成賄選罪。

注意:上述利益一經承諾或追認,立即構成犯罪。

(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

2. 法律後果

行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未遂犯亦會被科處既遂犯之刑罰。

受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犯罪未遂亦可處罰。

注意:賄選罪的徒刑不得暫緩執行或由其他刑罰代替。

(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44條第1款及第2款、第147條)

3. 觸犯賄選罪不得緩刑: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7條)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無論是提供利益者還是收受利益者,如果因觸犯賄選罪而被法院判處徒刑,不得被暫緩執行或以其他刑罰代替,被判刑者必須即時入獄服刑。

4. 澳門境外的賄選行為一樣會受處罰: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3-A條)

即使賄選的行為在澳門境外發生,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同樣構成犯罪,亦可能會對提供和收受利益者按照賄選罪的法律規定作出處罰。

5. 賄選罪中所指的利益

賄選所指的利益可以是任何好處著數,既包括現金、禮券、禮品、免費餐飲或旅遊等常見的利益,也包括提供或承諾提供公共或私人的工作職位、晉升加薪、升學機會等其他物品或利益。

6. 選舉中常見的賄選行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第75-B條、第75-C條、第75-D條、第170條;《選民登記法》第46條)

競選宣傳活動

在選舉日前第15日至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之前所作出的競選宣傳活動中,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除了相關宣傳品之外不得透過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作出《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為,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常見行為如:

• 派發福包,以引起選民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 提供免費或特惠餐飲活動,以吸引選民參與任何競選宣傳活動或聚會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 派發利是或現金,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派發利是或現金,要求收取或有意收取此等利是或現金的選民提供身份資料等,以確保有關投票意向;

• 向選民承諾提供職位或其他福利,要求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等等。

 

非競選宣傳活動

無論是否在法定競選宣傳活動期中,亦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任何社團、公司或私人均不得在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以向成員、會員提供福利為名義,舉辦表面跟競選宣傳活動無關的活動,或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禮物等,但實際上是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作出《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為為目的,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常見行為如:

•  提供免費或特惠餐飲活動,以協助或提供方便為由,要求選民為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簽名組成提名委員會;

•  舉辦免費或特惠旅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候選人或候選組別;

•  派發禮物、禮券、慰問金等,要求登記身份資料等並建議登記或不登記成為投票人;

•  選舉日提供免費早餐、茶點、車輛等,以協助或方便選民投票為由,明示或暗示選民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等等。

總而言之,任何涉及利益瓜葛的選舉行為、活動,市民都要提高警覺!

7. 見到疑似賄選…

為尋求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任何市民見到疑似賄選的情況,應立即透過以下途徑向廉政公署舉報:

選舉投訴熱線:2899 7733

選舉網上投訴: https://www.ccac.org.mo/tc/notice.html?tag=VOTING

親臨舉報: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


 
法人及候選人注意事項

在競選活動中進行宣傳,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下稱《選舉法》)第75-B條之規定,是必須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的。

而對於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選舉法》同樣要求相關候選人及法人必須履行申報義務。

1. 申報義務的內容:(《選舉法》第75-C條第1款、第75-D條第1款)

在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12日(選舉日之前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所有向公司、社團或財團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的日期、地點。 上述所指的非競選活動包括在澳門境內,以及在澳門以外地方舉辦的活動。

2. 申報義務的主體:(《選舉法》第75-C條第1款及第2款、第75-D條第1款)

•   公司

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只要該公司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監事等)成為候選人,此公司就有義務申報擬舉辦之非競選活動。

•   社團或財團

即使不具法律人格,只要該社團或財團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的人士(如會長、理事等,即使屬榮譽性質)成為候選人,此社團或財團就有義務申報擬舉辦之非競選活動。

•   其他法人

如特別委員會,只要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的人士成為候選人,此法人就有義務申報擬舉辦之非競選活動。

•   候選人

凡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在上述任何性質的法人中出任過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監事等)或擔任過職務(如會長、理事等,即使屬榮譽性質),在參加此等法人擬舉辦之非競選活動舉辦前,就有申報義務。

3. 申報方式:(《選舉法》第75-C條第1款、第75-D條第1款)

必須以書面作出申報,包括透過親臨或以電子途徑作出。

4. 接收申報書的實體:(《選舉法》第75-C條第1款、第75-D條第1款)

申報書須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

5. 申報期間:(《選舉法》第75-C條第1款及第3款、第75-D條第1款及第2款)

最遲於2021年8月25日 (選舉日之前的第十八日)作出有關申報。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2021年8月25日之後申報舉行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活動之內容、日期及地點,有關義務申報者應最遲於有關活動舉辦日的兩日前,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並說明理由。

6. 違反申報義務之後果:(《選舉法》第188-C條)

不論是候選人抑或法人,不遵守或不在法定期間內遵守有關申報義務,又或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屬作出關於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的行為,任一行為可被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7. 刑事責任之不排除:(《選舉法》第75-C條第5款、第75-D條第1款及第2款)

申報義務並非免責條款。即使法人或候選人作出了有關申報義務,倘有關活動被查明屬刑事違法時,同樣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8. 特別合作義務:(《選舉法》第75-E條)

自2021年3月8日(行政長官公佈選舉日期)起至2021年9月12日(選舉日),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廉署調查人員合作,尤其容許廉署人員進入提供有關福利活動的場所,並逗留直至完成監察;出示和提供廉政公署為著執行有關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及有關申報義務的遵守情況的職務所需的文件及資料。

不履行合作義務,將構成普通違令罪。



 
公共實體及等同公共實體以及其工作人員的注意事項

1. 公共實體及等同公共實體:(《選舉法》第72條第1款及第4款)

範圍包括:

- 行政當局;

- 其他公法人的機關;

- 公共資本公司的機關;

- 公共服務、屬公產的財產或公共工程的專營公司的機關;

- 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的機關;

- 因與承批人訂立合同而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的機關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 中立和公正無私:(《選舉法》第7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

- 公共實體及等同實體:須恪守中立和公正無私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使某一候選名單得益或受損而令其他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

- 上述公共實體及等同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須對各候選名單及其提名人嚴格保持中立,尤其嚴禁展示競選宣傳的標誌、貼紙或其他物品。

3. 在執行職務時違反上述義務之法律後果:(《選舉法》第155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對各候選人名單中立或公正無私之義務,屬實施關於競選活動之犯罪行為,可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罰金,且不排除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