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賄選?
行賄:
任何人親自或透過他人,以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的方式,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而作出下述任何行為,都會構成賄選罪:
- 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
- 成為或不成為投票人;
- 投票或不投票;
- 遞交或不遞交候選名單,又或擅自修改候選名單;
- 在間選活動中,指定或不指定投票人,又或替換投票人。
受賄:
任何人親自或透過他人,索取或接受上述利益者,同樣構成賄選罪。
注意:上述利益一經承諾或追認,立即構成犯罪。
(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
2. 法律後果
行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未遂犯亦會被科處既遂犯之刑罰。
受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犯罪未遂亦可處罰。
注意:賄選罪的徒刑不得暫緩執行或由其他刑罰代替。
(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44條第1款及第2款、第147條)
3. 觸犯賄選罪不得緩刑: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7條)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無論是提供利益者還是收受利益者,如果因觸犯賄選罪而被法院判處徒刑,不得被暫緩執行或以其他刑罰代替,被判刑者必須即時入獄服刑。
4. 澳門境外的賄選行為一樣會受處罰: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3-A條)
即使賄選的行為在澳門境外發生,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同樣構成犯罪,亦可能會對提供和收受利益者按照賄選罪的法律規定作出處罰。
5. 賄選罪中所指的利益
賄選所指的利益可以是任何“好處”或“著數”,既包括現金、禮券、禮品、免費餐飲或旅遊等常見的利益,也包括提供或承諾提供公共或私人的工作職位、晉升加薪、升學機會等其他物品或利益。
6. 選舉中常見的賄選行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第75-B條、第75-C條、第75-D條、第170條;《選民登記法》第46條)
競選宣傳活動
- 在選舉日前第15日至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之前所作出的競選宣傳活動中,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除了相關宣傳品之外,不得透過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作出《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為,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常見行為如:
• 派發福包,以引起選民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 提供免費或特惠餐飲活動,以吸引選民參與任何競選宣傳活動或聚會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 派發利是或現金,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派發利是或現金,要求收取或有意收取此等利是或現金的選民提供身份資料等,以確保有關投票意向;
• 向選民承諾提供職位或其他福利,要求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等等。
非競選宣傳活動
- 無論是否在法定競選宣傳活動期中,亦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任何社團、公司或私人均不得在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以向成員、會員提供福利為名義,舉辦表面跟競選宣傳活動無關的活動,或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禮物等,但實際上是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作出《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為為目的,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常見行為如:
• 提供免費或特惠餐飲活動,以協助或提供方便為由,要求選民為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簽名組成提名委員會;
• 舉辦免費或特惠旅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候選人或候選組別;
• 派發禮物、禮券、慰問金等,要求登記身份資料等並建議登記或不登記成為投票人;
• 選舉日提供免費早餐、茶點、車輛等,以協助或方便選民投票為由,明示或暗示選民投票予某一或某些候選人等等。
總而言之,任何涉及利益瓜葛的選舉行為、活動,市民都要提高警覺!
7. 見到疑似賄選…
為尋求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任何市民見到疑似賄選的情況,應立即透過以下途徑向廉政公署舉報:
選舉投訴熱線:2899 7733
選舉網上投訴: https://www.ccac.org.mo/tc/notice.html?tag=VOTING
親臨舉報: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