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營商 共創雙贏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網頁
繁體
简体
Pt
En
A
A
A
廉潔營商 共創雙贏
>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法律條文闡釋
1
問 :
澳門與香港就私營部門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何差異?
答 :
總體而言,兩地的制度各異,例如,在香港,僱員只要收受不獲僱主許可的利益而作出與其工作相關的事宜,就算沒有違反辦事規矩,已屬違法;按澳門的規定,僱員收受的份外利益必須屬作為違反職務上義務的回報,才構成受賄。
1
問 :
報案程序是否繁複?
答 :
報案有一定的手續程序。建議市民在報案時向廉署提供清晰詳盡的資料。
1
問 :
假設有私人公司僱員行賄公務員,是否按本法規定處理?
答 :
非也!凡公務員受賄,按現行《刑法典》處理。《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規範的是在私人領域中出現的賄賂行為。
1
問 :
本法例有追溯期嗎?
答 :
在本法生效前(2010年3月1日前)發生的事實,而且已完成,不受本法律規管。
1
問 :
私營機構的行賄、受賄,追訴期有多長?
答 :
私營部門實體人員的受賄犯罪的刑事追訴時效是5年,一般的行賄犯罪是2年,而加重的行賄犯罪也是5年。
1
問 :
如某私人公司中有人涉及行賄、受賄,但公司方面決定不予追究,其他知情者(非利害關係人)可否報案要求廉署處理?
答 :
在這情況下不會受理。因為必須由被害人作出追究的表示,才能立案處理,除非涉及資金來自公帑的採購且引致不公平競爭,又或有關行賄、受賄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
1
問 :
非利害關係人可否提出「告訴」?
答 :
一般而言不可以,不過仍須視實際情況而定。例如,針對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賄賂個案,則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任何人也可檢舉。
1
問 :
告訴權的行使,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答 :
根據《刑法典》就告訴權消滅的一般規定,自被害人知悉犯罪事實及正犯之日起計,經過6個月期間,倘被害人不作出追究,則告訴權消滅。但要注意的是,被害人不作刑事追究,並不代表放棄追究倘有的紀律責任或民事責任(例如民事賠償)。
1
問 :
「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是什麼意思?
答 :
意思是指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具備一個條件,就是被害人向執法機關表示追究有關人士的刑事責任,執法機關才可立案偵查。例如一般的盜竊罪,如被害人沒有向執法機關報案追究有關人士的刑事責任,執法機關就不能立案偵查。
1
問 :
根據本法的規定,誰人有權提出告訴?
答 :
根據《刑法典》的一般規定,法益受保護之人有權提出告訴。按照本法,法益受保護之人,原則上是指利益受到行賄/受賄行為所侵害之人,可以是僱主或委託人,又或因賄賂而遭受不公平競爭的人。
1
問 :
哪些行為才是本法所指的「不公平競爭」?
答 :
「不公平競爭」概念引用自現行《商法典》,指的是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和誠信慣例的商業競爭行為。
1
問 :
所謂工作上的義務、辦事規矩,其實是指哪些規矩?
答 :
主要有兩方面的規矩:
1. 法定的辦事規矩 - 現行法例為不少專門行業(例如藥劑師、保險中介人、導遊等)的從業員訂定了從事相關行業活動所應遵守的規定,這些規定便成了有關從業員應遵守的辦事規矩;另一方面,《勞動關係法》亦定出了僱員應遵守的一般義務(例如對僱主的忠誠、守秘),這些規定也是僱員的辦事規矩。
2. 意定的辦事規矩 - 當事人之間(例如僱主與僱員之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所協定的辦事規矩。
1
問 :
本法所指的「行賄」是什麼意思?
答 :
「行賄」指為了使替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例如僱員、受託人)違反職務上的義務,而向其提供或承諾提供其不該收的利益。
1
問 :
本法所指的「受賄」是什麼意思?
答 :
「受賄」指替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例如僱員、受託人等)索取、接受或答應接受不該收受的利益,作為其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即不按規矩辦事的回報。
一般規定
1
問 :
如行為人收取利益及作出不按公司規矩辦事的行為後,將利益返還,是否不予處罰?
答 :
不屬本法所規定的不予處罰情況。如果行為人在不按公司規矩辦事之前,因己意拒絶接受該利益,又或將該利益返還,依法才有可能不予處罰。
有必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接受(或承諾接受)利益以作為違背職務上義務的回報時,已屬違法,縱使將相關利益返還,亦不會改變其犯罪的事實。因此,「不予處罰」並不代表行為人沒有犯法,只有法院才有權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1
問 :
法律有沒有為送禮、收禮訂定數額限制?如有限制,數額是多少?
答 :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並無有關規定。僱主可自行訂定員工因工收禮的限額。
1
問 :
行賄和受賄是否只限於金錢和物質的給付?
答 :
不只限於金錢和禮物這些財產利益,也可以是其他非財產性質的利益,例如學額、職位的優先提供、入住院舍的插隊安排等,雖不可量化為金錢,但也屬本法所指的利益。
1
問 :
行賄受賄任一方未被證實,也能入罪嗎?
答 :
這要視乎搜證結果。有必要注意的是,行賄和受賄是獨立的犯罪,有時可能只有其中一方入罪。
採購、回佣問題
1
問 :
商店為吸引旅行社導遊帶客人前來購物,因而互相抬高回佣,這是否屬「不公平競爭」而受本法規範?
答 :
如非涉及行賄受賄情況,則不受本法約束,因為本法目的不是專門懲治「不公平競爭」,而是對引致「不公平競爭」的行賄受賄行為加重處罰。
1
問 :
商戶各出奇謀,甚至推出特別折扣搶客,有沒有抵觸本法?
答 :
單純的商業競爭,不會抵觸本法。
1
問 :
公司聘用街外推銷員,並以「計佣」方式分賬,是否合法?
答 :
在本法生效後,行業上正常營運的佣金收付,仍然可以繼續。既然佣金收入是這些推銷員應得的報酬,當然沒有問題。
1
問 :
公司透過「採購中間人」(非本身僱員)向公司屬意的供應商採購,該中間人要求收取佣金,是否違法?
答 :
原則上不會,作為受託採購的中間人收佣是正常的。
1
問 :
按照飲食業慣例,供應商會分別在年中和年底向飲食業的各部門(例如廚房和點心部等)提供「炮金」、「節金」和「餅金」等利益,這種傳統行為會否抵觸法律?
答 :
是否可收取「炮金」、「節金」、「餅金」等利益,要視乎當中有否牽涉到以有關利益作為收受者違反工作義務的回報而定。
如果供應商所提供的「炮金」、「節金」、「餅金」或其他名目的利益,作為相關員工違反工作上的義務的回報,例如內定中標供應商、接受以次貨充當正貨、誇大採購數量或金額等,不但可能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也有可能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1
問 :
僱員雖不按規矩辦事,但若不涉及利益收受(例如與對方份屬親友),將會怎樣?
答 :
該僱員雖不觸犯受賄罪,但有可能因違反機構內部規定,而須承擔其他責任。
1
問 :
雖然收受了供應商提供的好處,但其實對方已屬眾供應商中條件最佳者,即公司並沒有任何損失,那是否違法?
答 :
基本上,單純接收好處而沒有違背工作上的義務,不構成受賄,但要慎防這種好處會變成「糖衣陷阱」,日後當供應商提出違法的要求時,就難以推搪。
另外,雖不構成受賄的行為,但並不代表僱主或委託人不可以向該員工或受託人追究民事責任,又或作出內部紀律處分。
1
問 :
供應商給予客戶優惠(例如有回扣、九八找數等,這已是長期積習),現時有否抵觸法例?
答 :
基本上不存在問題,但不能簡單地說絕對沒有違法,因為須視乎背後是否透過利益交換而令企業的員工或受託人作出違反職務上義務的行為。
日常生活消費
1
問 :
燈飾公司工人送燈上門,戶主要求裝燈的工人額外修理家中的電掣,並以小費作回報,可以嗎?
答 :
這也很可能會構成違法的情況。因為給付有關小費的目的是要求有關燈飾公司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做一些僱主沒有安排的工作,燈飾公司的員工這樣做便違反其職責,而其僱主也可能因此受到損失。建議戶主如有需要,應直接與有關燈飾公司洽商增加工作或服務項目。
1
問 :
市民向酒樓公關或「知客」提供金錢,以獲得免除排隊等位的優待,是否構成行賄受賄?
答 :
私營部門往往各有營商策略,例如有酒樓較着重熟客,僱主可能容許員工優先接待熟客,在這情況下,如果酒樓公關沒有違反僱主在工作上所定的規矩,便不構成受賄,而客人也不是行賄。
相反,如果酒樓規定員工必須按輪候次序安排客人入座,但該公關優待個別客人,豁免其排隊入座,以便換取利益,這樣,提供利益以換取優先入座的客人及收受利益的人員就有可能觸犯行賄罪和受賄罪。
1
問 :
餐廳酒樓侍應一般會對熟客多些照顧(例如給予較多的餸菜份量、獲免茶芥優待或額外贈送餐前小食等),在這些情況下收受該等客人的小費,會否被視為「利益交換」、「行賄受賄」?
答 :
餐廳酒樓一般會向熟客提供較多的優惠,若侍應這樣對待熟客並無違反工作規矩(例如已獲僱主賦予免茶芥的職權),即使收受客人小費,也不會觸犯受賄罪。 事實上,茶客給付小費,如非旨在換取侍應違反工作規矩的對待,便不構成行賄。
1
問 :
向大廈保安員或清潔工人給予「利是」,會否有問題?
答 :
按照風俗習慣派發「利是」,沒有要求收受者違反工作義務,不存在犯罪行為。
不過,若有人派發利是予大廈保安員,要求對方私下讓車輛開進大廈停車場停泊,那就有可能觸犯法律而須負上刑責。
1
問 :
新春期間商戶向本身客戶的員工派發「利是」,算不算行賄?
答 :
按風俗習慣給予「利是」,不屬行賄。
下載 PDF 版本 (37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