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图标 常见问题
  • 1
    问 :
    澳门与香港就私营部门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何差异?
    答 :
    总体而言,两地的制度各异,例如,在香港,雇员只要收受不获雇主许可的利益而作出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宜,就算没有违反办事规矩,已属违法;按澳门的规定,雇员收受的份外利益必须属作为违反职务上义务的回报,才构成受贿。
  • 1
    问 :
    报案程序是否繁复?
    答 :
    报案有一定的手续程序。建议市民在报案时向廉署提供清晰详尽的资料。
  • 1
    问 :
    假设有私人公司雇员行贿公务员,是否按本法规定处理?
    答 :
    非也!凡公务员受贿,按现行《刑法典》处理。《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规範的是在私人领域中出现的贿赂行为。
  • 1
    问 :
    本法例有追溯期吗?
    答 :
    在本法生效前(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事实,而且已完成,不受本法律规管。
  • 1
    问 :
    私营机构的行贿、受贿,追诉期有多长?
    答 :
    私营部门实体人员的受贿犯罪的刑事追诉时效是5年,一般的行贿犯罪是2年,而加重的行贿犯罪也是5年。
  • 1
    问 :
    如某私人公司中有人涉及行贿、受贿,但公司方面决定不予追究,其他知情者(非利害关系人)可否报案要求廉署处理?
    答 :
    在这情况下不会受理。因为必须由被害人作出追究的表示,才能立案处理,除非涉及资金来自公帑的采购且引致不公平竞争,又或有关行贿、受贿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
  • 1
    问 :
    非利害关系人可否提出「告诉」?
    答 :
    一般而言不可以,不过仍须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针对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贿赂个案,则无须被害人提出告诉,任何人也可检举。
  • 1
    问 :
    告诉权的行使,有没有时间上的规定?
    答 :
    根据《刑法典》就告诉权消灭的一般规定,自被害人知悉犯罪事实及正犯之日起计,经过6个月期间,倘被害人不作出追究,则告诉权消灭。但要注意的是,被害人不作刑事追究,并不代表放弃追究倘有的纪律责任或民事责任(例如民事赔偿)。
  • 1
    问 :
    「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是什麽意思?
    答 :
    意思是指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被害人向执法机关表示追究有关人士的刑事责任,执法机关才可立案侦查。例如一般的盗窃罪,如被害人没有向执法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士的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就不能立案侦查。
  • 1
    问 :
    根据本法的规定,谁人有权提出告诉?
    答 :
    根据《刑法典》的一般规定,法益受保护之人有权提出告诉。按照本法,法益受保护之人,原则上是指利益受到行贿/受贿行为所侵害之人,可以是雇主或委托人,又或因贿赂而遭受不公平竞争的人。
  • 1
    问 :
    哪些行为才是本法所指的「不公平竞争」?
    答 :
    「不公平竞争」概念引用自现行《商法典》,指的是违反经济活动规範和诚信惯例的商业竞争行为。
  • 1
    问 :
    所谓工作上的义务、办事规矩,其实是指哪些规矩?
    答 :
    主要有两方面的规矩:
    1. 法定的办事规矩 - 现行法例为不少专门行业(例如药剂师、保险中介人、导游等)的从业员订定了从事相关行业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便成了有关从业员应遵守的办事规矩;另一方面,《劳动关系法》亦定出了雇员应遵守的一般义务(例如对雇主的忠诚、守秘),这些规定也是雇员的办事规矩。
    2. 意定的办事规矩 - 当事人之间(例如雇主与雇员之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所协定的办事规矩。
  • 1
    问 :
    本法所指的「行贿」是什麽意思?
    答 :
    「行贿」指为了使替私营部门实体办事的人(例如雇员、受托人)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而向其提供或承诺提供其不该收的利益。
  • 1
    问 :
    本法所指的「受贿」是什麽意思?
    答 :
    「受贿」指替私营部门实体办事的人(例如雇员、受托人等)索取、接受或答应接受不该收受的利益,作为其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即不按规矩办事的回报。
  • 1
    问 :
    如行为人收取利益及作出不按公司规矩办事的行为后,将利益返还,是否不予处罚?
    答 :
    不属本法所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况。如果行为人在不按公司规矩办事之前,因己意拒絶接受该利益,又或将该利益返还,依法才有可能不予处罚。
    有必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接受(或承诺接受)利益以作为违背职务上义务的回报时,已属违法,纵使将相关利益返还,亦不会改变其犯罪的事实。因此,「不予处罚」并不代表行为人没有犯法,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1
    问 :
    法律有没有为送礼、收礼订定数额限制?如有限制,数额是多少?
    答 :
    《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并无有关规定。雇主可自行订定员工因工收礼的限额。
  • 1
    问 :
    行贿和受贿是否只限於金钱和物质的给付?
    答 :
    不只限於金钱和礼物这些财产利益,也可以是其他非财产性质的利益,例如学额、职位的优先提供、入住院舍的插队安排等,虽不可量化为金钱,但也属本法所指的利益。
  • 1
    问 :
    行贿受贿任一方未被证实,也能入罪吗?
    答 :
    这要视乎搜证结果。有必要注意的是,行贿和受贿是独立的犯罪,有时可能只有其中一方入罪。
  • 1
    问 :
    商店为吸引旅行社导游带客人前来购物,因而互相抬高回佣,这是否属「不公平竞争」而受本法规範?
    答 :
    如非涉及行贿受贿情况,则不受本法约束,因为本法目的不是专门惩治「不公平竞争」,而是对引致「不公平竞争」的行贿受贿行为加重处罚。
  • 1
    问 :
    商户各出奇谋,甚至推出特别折扣抢客,有没有抵触本法?
    答 :
    单纯的商业竞争,不会抵触本法。
  • 1
    问 :
    公司聘用街外推销员,并以「计佣」方式分账,是否合法?
    答 :
    在本法生效后,行业上正常营运的佣金收付,仍然可以继续。既然佣金收入是这些推销员应得的报酬,当然没有问题。
  • 1
    问 :
    公司透过「采购中间人」(非本身雇员)向公司属意的供应商采购,该中间人要求收取佣金,是否违法?
    答 :
    原则上不会,作为受托采购的中间人收佣是正常的。
  • 1
    问 :
    按照饮食业惯例,供应商会分别在年中和年底向饮食业的各部门(例如厨房和点心部等)提供「炮金」、「节金」和「饼金」等利益,这种传统行为会否抵触法律?
    答 :
    是否可收取「炮金」、「节金」、「饼金」等利益,要视乎当中有否牵涉到以有关利益作为收受者违反工作义务的回报而定。
    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炮金」、「节金」、「饼金」或其他名目的利益,作为相关员工违反工作上的义务的回报,例如内定中标供应商、接受以次货充当正货、夸大采购数量或金额等,不但可能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也有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 1
    问 :
    雇员虽不按规矩办事,但若不涉及利益收受(例如与对方份属亲友),将会怎样?
    答 :
    该雇员虽不触犯受贿罪,但有可能因违反机构内部规定,而须承担其他责任。
  • 1
    问 :
    虽然收受了供应商提供的好处,但其实对方已属众供应商中条件最佳者,即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那是否违法?
    答 :
    基本上,单纯接收好处而没有违背工作上的义务,不构成受贿,但要慎防这种好处会变成「糖衣陷阱」,日后当供应商提出违法的要求时,就难以推搪。
    另外,虽不构成受贿的行为,但并不代表雇主或委托人不可以向该员工或受托人追究民事责任,又或作出内部纪律处分。
  • 1
    问 :
    供应商给予客户优惠(例如有回扣、九八找数等,这已是长期积习),现时有否抵触法例?
    答 :
    基本上不存在问题,但不能简单地说绝对没有违法,因为须视乎背后是否透过利益交换而令企业的员工或受托人作出违反职务上义务的行为。
  • 1
    问 :
    灯饰公司工人送灯上门,户主要求装灯的工人额外修理家中的电掣,并以小费作回报,可以吗?
    答 :
    这也很可能会构成违法的情况。因为给付有关小费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灯饰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一些雇主没有安排的工作,灯饰公司的员工这样做便违反其职责,而其雇主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失。建议户主如有需要,应直接与有关灯饰公司洽商增加工作或服务项目。
  • 1
    问 :
    市民向酒楼公关或「知客」提供金钱,以获得免除排队等位的优待,是否构成行贿受贿?
    答 :
    私营部门往往各有营商策略,例如有酒楼较着重熟客,雇主可能容许员工优先接待熟客,在这情况下,如果酒楼公关没有违反雇主在工作上所定的规矩,便不构成受贿,而客人也不是行贿。
    相反,如果酒楼规定员工必须按轮候次序安排客人入座,但该公关优待个别客人,豁免其排队入座,以便换取利益,这样,提供利益以换取优先入座的客人及收受利益的人员就有可能触犯行贿罪和受贿罪。
  • 1
    问 :
    餐厅酒楼侍应一般会对熟客多些照顾(例如给予较多的餸菜份量、获免茶芥优待或额外赠送餐前小食等),在这些情况下收受该等客人的小费,会否被视为「利益交换」、「行贿受贿」?
    答 :
    餐厅酒楼一般会向熟客提供较多的优惠,若侍应这样对待熟客并无违反工作规矩(例如已获雇主赋予免茶芥的职权),即使收受客人小费,也不会触犯受贿罪。 事实上,茶客给付小费,如非旨在换取侍应违反工作规矩的对待,便不构成行贿。
  • 1
    问 :
    向大厦保安员或清洁工人给予「利是」,会否有问题?
    答 :
    按照风俗习惯派发「利是」,没有要求收受者违反工作义务,不存在犯罪行为。
    不过,若有人派发利是予大厦保安员,要求对方私下让车辆开进大厦停车场停泊,那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而须负上刑责。
  • 1
    问 :
    新春期间商户向本身客户的员工派发「利是」,算不算行贿?
    答 :
    按风俗习惯给予「利是」,不属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