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於1992年3月15日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已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由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9條所設立的"廉政公署"完全取代,暫時沿用原有的相關法規。
按照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的主要職能為:
1. 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
2. 針對貪污行為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
3. 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作出的貪污行為及欺詐作為,依法進行調查;
4. 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與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