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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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起源


  澳門廉政公署是專責反貪和行政申訴的部門,其前身是「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反貪公署」。

  回顧「反貪公署」的設立,是經過澳門市民不斷訴求和百般努力去爭取才實現的,其產生過程前後經過17年時間的擾攘才得以實現,其由醞釀至成立,可概括為6個階段。

1. 1975年,總督李安道倡議成立專門對付貪污的肅貪機關。

2. 1975年至1986年間,在香港廉政公署打擊貪污成效影響下,澳門社會各界亦不斷 要求成立肅貪機關,以對付日益猖獗的貪污犯罪。

3. 1987年,立法會制定名為"賄賂處分制度"的專門肅貪法律。

4. 1990年,立法會通過反貪公署的權力法規。

5. 1991年,澳督韋奇立委出來自葡萄牙的薛克法官為首任反貪專員。

6. 1992年,立法會通過反貪公署的內部組織法。

  1992年3月,反貪公署有了組織法後才正式開始招聘人員和展開工作,換言之,澳門經過17年之久才有專門的肅貪機關。

  當年,反貪公署的設置規格相當於政務司級(即今日的司級部門),運作上 獨立於以澳門總督為首的行政系統,惟公署性質又非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機關,既不受總督統率又不受立法會指揮,可以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執法機關。

1983年立法會會議討論成立「肅貪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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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成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貪及行政申訴兩大職能。

歷任專員任期:

馮文莊
2009年12月20日- 現在

張 裕
1999年12月20日- 2009年12月19日

斐明達 (前反貪公署)
1995年11月22日-1999年12月19日

薛 克 (前反貪公署)
1991年11月22日-1995年11月21日

反貪專員斐明達向立法會主席林綺濤呈交年度工作報告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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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出席廉署新領導層就職典禮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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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員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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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歷年要事回顧


1. 1991年11月22日,首任專員薛克在總督府由韋奇立總督主持宣誓就職。

2. 1992年3月6日,設於美珊枝街3號的反貪公署正式對外辦公,人員編制為34人。

3. 1992年下半年,法院拒絕允許反貪公署對一宗案件的被調查人的銀行戶口進行查閱,引發社會大眾熱烈討論反貪公署的權力問題。

4. 1993年上半年,立法會拒絕接受反貪公署查閱銀行戶口和增聘人員的建議。

5. 1993年下半年,偵破一宗財政司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盜用逾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的案件。

6. 1995年上半年,首名公務員因貪污犯罪被法院判決入獄8年,該公務員缺席受審並潛逃海外。

7. 1995年11月21日薛克離任,11月22日前司法警察司司長斐明達就任為第二任專員。

8. 1997年3月,經修訂的公署權力法規公布,賦予公署權力設置臥底及線人,而協助調查貪污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罰。

9. 1998年6月,立法會通過公署建議的《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又稱《陽光法》,規定所有公務員須在入職90日內提交個人和配偶的財產報告予公署或高等法院。

10.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成立,張裕就任為首任廉政專員,廉政公署換上新徽號。

11. 2000年2月春節前,廉署向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發出指引,呼籲要小心處理節日的饋贈及款待等。

12. 2000年6月,澳門廉政公署、澳門司法警察局及香港廉政公署採取聯合行動,偵破以澳門為投注基地的香港區外圍馬集團,香港拘捕16人,澳門拘捕12人。

13. 2000年7月,偵破澳門國際機場警員受賄,讓大量未被合理徵稅的高價洋酒非法入境的案件,該案於2001年6月審結,5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9個月至1年9個月徒刑,另合共罰款30萬元。

14. 2000年8月7日,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一致通過,並於同年8月10日由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命令頒布。該法律的通過反映特區政府肅貪倡廉的決心在法律層面上得到具體落實。

15. 2000年8月21日,廉政公署的行政法規(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公布,制定了廉署的組織架構。

16. 為配合2001年立法會選舉,廉署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為宣傳廉潔選舉、打擊賄選作研究和部署。期間偵破數宗涉嫌賄選案件,並移送檢察院偵辦。選舉結束後,澳門大學進行了一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七十的受訪者認為是次選舉是一次廉潔的選舉。

17. 2001年7月15日,廉署偵破一宗懷疑以虛假撞車紀錄領取保險金的貪污、詐騙案件;2006年9月該案審結,包括1名交通警員在內的9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分別被判1年6個月至4年9個月徒刑。

18. 2001年7月3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主要權限為分析及監察針對廉政公署人員的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及情況,以及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紀監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首屆紀監會成員包括梁慶庭、張裕、林笑雲、關翠杏及李沛霖,由梁慶庭擔任主席。

19. 2001年8月24及25日,廉署採取了一次代號為『火鳳凰』的行動,以打擊公共部門內有組織的貪污集團,分別在內港南舢舨碼頭及關閘等地帶走一批水警返署協助調查,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其中涉及「南舢舨碼頭」的案件已於2006年9月審結,1名受賄水警及1名行賄的商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2年9個月及1年徒刑。關閘水警受賄案則仍處於司法程序中。

20. 2001年9月,廉署揭發一宗立法會選舉懷疑賄選案,涉嫌者以層壓及樁腳模式收集選民證。廉政公署在某單位檢獲47張懷疑與案件有關的選民證,傳訊了數十名人士。案件於2007年5月宣判,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不當扣留證件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於3個月內向特區政府賠償澳門幣1萬元。

21. 2002年4月,三名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和主管人員被廉署揭發在位期間濫用職權,以高出合理價格批出工程,以及不按正常程序進行工程批給,案件涉及7項物品採購、工程和服務批給合同。2004年12月初級法院審結該案,其中兩名被告各被判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監禁,緩刑3年半,緩刑條件是兩個月內須繳付澳門幣10萬元,是同類案件中判罰較重的一次。

22. 2002年8月9日,廉署揭發600多宗持偽造菲律賓駕駛執照換領澳門駕駛執照的貪污和偽造文件案,涉及金額約230萬元,共有417人被列為嫌犯,案中6名被告於2005年5月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1年半至2年半不等,雖獲緩刑,但須向澳門政府作出賠償及支付庭費。

23. 2002年9月12日,香港廉政專員李少光訪問澳門廉署,並與澳門廉政專員張裕一起主持廉署展覽室(設於皇朝廣場大廈13樓內)的揭幕儀式。

24. 2002年9月13日,為紀念廉政建設十周年,廉署舉辦「倡廉守法」研討會。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開幕式,並舉行《廉透清風 ─ 澳門廉政十載紀念特刊》及「廉政十載」紀念郵品的發行儀式。

25. 2003年2月下旬,廉署製作並出版了專為高小德育教材 -- 《誠實和廉潔》,近九成學校採納為公民教育科的輔助教材。2005年8月,廉署重新修訂並版版了第二版教科書,同時推出《誠實和廉潔》教材套,以加強教學效果。

26. 2003年4月中旬,廉署委託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一項街頭問卷調查,被訪的過千名市民中,接近9成巿民表示支持特區廉政工作,84%表示如遇上貪污情況會舉報,而願意親身舉報的佔73.1%。對於特區廉政工作的成效,有97%表示其本人及親友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遇過貪污的情況;認為本澳貪污非常嚴重及嚴重的,由2000年的64.6%減至9.4%,顯示市民認為本澳的貪污情況已有改善。

27. 2003年7月2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發出第28/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廉署部門人員配備總數由96人增至109人。

28. 2003年7月,立法會通過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律(第11/2003號法律),作為監察和存放機構的廉政公署,特別制定了一整套的推行辦法,包括舉辦解釋會和印製指引等,並設立臨時收表站與及提供上門收表等安排,方便公職人員申報。

29. 2003年10月1日至3日,廉政專員張裕出席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在加拿大魁北克市舉行的理事會會議,並在會上作了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獲一致通過。

30. 2003年10月20及21日,來自9個國家80名代表,齊集澳門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年度會議,是次會議由澳門廉署承辦,會議就促進行政申訴工作的研究、加強向社會推廣申訴專員的制度、及亞洲申訴專員的角色等議題交換意見。

31. 2003年10月30日,廉署將一宗涉及港幣6,300萬元懷疑土地購買詐騙案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中一名公務員懷疑在案中以不正當手段詐騙港幣近400萬元,另兩名公務員懷疑在評稅過程中故意調低土地價格約1,000多萬元,而令土地少納稅金70餘萬元,二人則從中獲得利益。

32. 2003年11月9日至15日,廉政專員張裕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之邀請,率領代表團前往北京、湖北省和廣東省的檢察機關進行正式訪問,藉以加強與中國內地相關機構的交流及協作。

33. 2003年12月,廉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並廣泛派發予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希望有助公務員重視採購各階段中須注意的事項,提高工作的嚴謹性和警覺性。

34. 2004年1月6日,廉署社區辦事處經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揭幕儀式後正式啟用,辦事處的設立將有助廉政公署拓展社區關係,加強廉潔教育工作,以及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渠道。

35. 2004年1月9日,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獲特區政府授予專業功績勳章,成為特區政府成立後首名獲頒專業勳章的公職人員。

36. 2004年4月26至29日廉政專員張裕率團前往韓國漢城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第八屆會議,並在會議上發表題為《政府與市民的關係:市民對政府的期望?市民對申訴機構的期望?》的論文。廉政專員同時獲選連任理事一職,任期為3年。

37. 2004年5月16至21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葡國,先後訪問了葡國最高法院院長薛克(Jorge Alberto Aragao Seia)、總檢察長莫勒(Souto de Moura)、申訴專員羅德禮(Nascimento Rodrigues)、國家司法警察總局和總局下屬的司法警察、犯罪學高等學院、安全情報局、外籍人及出入境事務局、國家選舉委員會等機構,進行聯絡和交流。

38. 2004年5月,廉署委託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有關澳門廉政狀況的問卷調查的結果公布,調查報告顯示,本澳市民對廉署的評分為66.2分,比對上一年上升2.44分;綜合各項數據顯示,市民對邁進廉潔社會的信心增加,對未來廉政建設也持較樂觀態度。

39. 2004年6月14日,廉署將一宗涉嫌在中區某娛樂場所的發牌程序中行賄、受賄、濫用職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和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件涉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兩名主管和一名本澳商人。

40. 2004年7月30日,揭發兩宗公職人員涉嫌在公務採購程序中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案件;3名涉案公職人員同在財政局擔任與電腦資訊有關工作,其中一人曾先後出任廳長和司長辦公室顧問(案件揭發時為政府派駐某公司的董事),此案涉及總金額超過澳門幣100萬元。

41. 2004年8月,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新一屆成員,包括梁慶庭(主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

42. 2004年9月4日至10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加拿大魁北克市參加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和第八屆大會;會上,廉政專員張裕再次當選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43. 2004年10月20至26日,廉政專員張裕應中國監察部的邀請,率團前往北京、四川兩地進行考察訪問,與內地監察機關在業務協作、信息交流及培訓等方面建立了更緊密的聯繫。

44. 2004年12月20日,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行政長官何厚鏵與第二屆政府各主要官員宣誓就職,張裕續任第二屆特區政府廉政專員。

45. 2005年1月24日,廉署發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和《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兩部規範公僕職業操守的法律指引,並舉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推廣活動暨講解會。行政長官何厚鏵、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與廉政專員張裕共同主持了啟動儀式。

46. 2005年3月14日,廉署揭發一宗涉案金額合共港幣四億三千七百九十多萬元的詐騙及受賄案。一名電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利用虛假交易,詐騙本澳三家銀行信用證巨額貸款,案中一名銀行分行經理涉嫌受賄及虧空公款。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

47. 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廉署揭發多宗懷疑賄選案件,涉案嫌犯超過700人,當中更包括一名候選人。大部份案件均涉及組織非法留置選民證,有部分賄選者甚至利用「水客」及中學生作為中間人以金錢收集他人的選民證,所有案件均被移送檢察院處理。2006年至2007年,法院陸續宣判了當中的5宗案件,多名被告賄選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不得緩刑。

48. 2005年11月22日,廉政公署為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所著之《廉政文選第一輯-職務犯罪》舉行發行儀式,同時舉辦「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邀得作者彭仲廉及中國著名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教授在會上發表專題演說,就職務犯罪的課題交換心得。

49. 2005年12月2日,中國監察部代表團一行5人在副部長黃樹賢率領下到訪廉政公署,並舉行座談會,就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方面的工作交換了意見;同日,亞洲申訴專員協會代表團一行22人,除前述的中國代表外,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馬來西亞、伊朗、澳洲等多國代表在該協會的理事會主席薩希布紮德(Imtiaz Ahmad Sahibzada)帶領下亦訪問了廉政公署,了解廉署在行政申訴及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50. 2005年12月,廉署再次揭發一宗賄選案,懷疑有賄選集團以利益引誘非法留置他人選民證,並發現選舉後有人為實現選前承諾,繼續給付選民金錢。全案經5個月調查後完成,涉案嫌犯共146人,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51. 2006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亞洲貪污趨勢年報》,澳門首次被納入為評估地區。在該評估報告的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日本和香港。

52. 廉政專員張裕於2006年5月16-20日率團前往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出席"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組第八次指導小組會議"。會上,澳門正式成為"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成員。

53. 廉政公署於2006年10月19日假澳門理工學院舉行「持廉守正 - 經驗交流會」,讓各公共部門彼此分享各自在制定《廉潔守則》和推行過程中的經驗並交換意見,互相參詳,取長補短,共有240多位公共部門領導及主管出席。

54. 2006年11月6日,「透明國際」公布2006國際清廉指數,澳門首次被納入評選之列,在亞太區25個國家及地區中排行第6,僅次於新西蘭、新加坡、澳洲、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63個國家及地區中,則排在第26名;「透明國際」指出,澳門第一次上榜即以6.6高分躋身前列位置,這跟本地反貪機構大力倡導反腐敗運動的努力是分不開的。

55. 澳門特別行政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懷疑嚴重受賄及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於2006年12月6日晚上被廉政公署依法拘留調查,同案另有8男3女包括歐文龍的親屬被拘留,有關嫌犯分別涉嫌行賄、受賄和清洗黑錢。12月7日上午,行政長官何厚鏵在特區政府總部公布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受賄的案件;同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建議,免除歐文龍的職務。12月8日,廉政公署將案中12名嫌犯移送檢察院處理。

56. 2007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2007年《亞洲貪污趨勢年報》,在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與2006年的排名相同,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及日本。

57. 廉政公署完成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貪污案件的初步調查工作,並於2007年4月12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涉案的公司共有3間,涉案人數為30人,包括歐之親屬4人。同年6月6日,檢察院以歐文龍涉嫌觸犯濫用職權、嚴重受賄、清洗黑錢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向終審法院提出起訴。2007年8月1日,終審法院完成歐案的預審,預審法院作出起訴批示,歐文龍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濫用職權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76項控罪。

58. 2007年9月26日,透明國際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是年的國際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2007),澳門在亞太區25個國家及地區中排第6位,與2006年相同,僅次於新西蘭、新加坡、澳洲、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80個國家及地區的排名中,澳門則由2006年的26位下降至34位。

59. 為紀念澳門廉政建設十五周年,廉政公署於2007年10月中旬舉辦『行政監察與依法施政──中葡友好國際交際』活動,藉以促進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就行政監察機構在推動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所扮演的角色進行經驗交流。參加是次會議的包括有中國、澳門、香港、葡萄牙、巴西、安哥拉、幾內亞比紹、東帝汶、莫桑比克等共9個國家/地區的代表團。各代表團隨後前往北京考察訪問,與中國監察部舉行工作會議。

60. 2007年11月14日,行政長官何厚鏵在立法會發表2008年度施政報告時,宣佈擴大廉政公署的法定權力,將廉署的監察範圍伸延至私人領域。

61. 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7年12月19日簽署行政命令,向廉政公署反貪局調查二廳D組頒授英勇獎章,以表揚他們在執行職務方面之傑出表現。反貪局調查二廳D組是調查歐文龍涉貪案的專責調查組。

62. 2008年1月30日,終審法院合議庭就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清洗黑錢和財產來源不明等的案件作出確定判決。歐文龍被裁定40項受賄罪、13項清洗黑錢罪、2項濫用職權罪、1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及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累計總刑期230年,基於法律規定,實際判處27年徒刑、罰金澳門幣24萬元(如未能繳納罰金則須入獄180日)、以及將澳門幣8億5千萬資產全部充公,歸澳門特區政府。同年4月14日,廉署再將三宗與歐案有關的涉嫌行賄和詐騙案件移送檢察院,涉案者共13人,案中涉及土地使用和交換、樓宇建築及承建公共工程等項目。至於歐文龍涉及的其他懷疑犯罪行為,相關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63. 2008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2008年《亞洲貪污趨勢年報》,在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連續第3年排名第4,今年得分是3.3分(2007年為5.18分),為歷年最佳,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及日本。

64. 2008年6月4日,初級法院合議庭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的7名被告作一審宣判,歐文龍的妻子陳明瑛、弟弟歐文富、弟婦歐陳華彩及父親歐榮光被判清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23年、18年、13年及10年,另外三名涉及行賄歐文龍的建築商人何明輝、陳東生及殷飛歷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被判清洗黑錢罪及行賄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25年、7年及10年,並須各賠償特區政府澳門幣5千萬元、2千萬元及3千萬元。至案件宣判時,陳明瑛及何明輝2人仍下落不明,且同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告全球通緝。

65. 2008年7月9日,初級法院對另一宗涉及歐文龍貪污的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歐文龍的父親歐榮光被判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處3年6個月徒刑,行賄歐文龍的本澳建築商人鄧儉民行賄罪及清洗黑錢罪成立,合共被判處12年6個月徒刑,另外罰150個司法單位罰金及支付1,000元予政府庫房。鄧儉民的女秘書劉春紅被判清洗黑錢罪名成立,處3年6個月徒刑,另外支付1,000元予政府庫房。兩名涉案商人梁超通及羅志昌則被判行賄罪罪名不成立。

66. 2008年12月5日,廉政公署揭發某自治機構的一名負責人,涉嫌自2004年起在公務採購程序中濫用職權、詐騙、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公務上之侵占、偽造文件及受賄等,案件已移送檢察院作進一步偵訊,該名自治機構的負責人已被命令停職。

67. 2009年2月10日,新修訂的《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生效,廉署新增4個處級附屬單位,人員配備由109人增至165人。

68. 2009年3月6日,行政會公布完成討論《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律提案,同年4月2日該提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其後於8月4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同時將法律名稱修訂為《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訂明私營部門的貪污行為納入廉政公署的監管範圍,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69. 2009年4月22日,終審法院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第二宗貪瀆案作宣判。正在服刑的歐文龍被控受賄、清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等24項罪名成立。連同在第一宗案件中被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歐文龍被判28年6個月徒刑,並罰款24萬澳門元。此外,歐文龍受賄所得的4,000多萬澳門元及案中所扣押的權益,全部歸特區政府所有。

70. 2009年7月26日,崔世安司長當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同年11月23日,國務院根據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提名,任命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主要官員,由2009年12月20日起正式履新,其中廉政專員張裕調任社會文化司司長,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出任廉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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